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坚持从严治党,切实保证新党员的数量和质量,使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主动、稳妥地开展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避免突击发展;必须严格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
第三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定政策和规划,加强监督和指导。各党总支部、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和在实践中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第四条 要特别抓好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和学生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尤其要以极端的热忱和极端负责的态度加大在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及时把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第五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严肃党的纪律,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对于违反党章、党纪的,要严肃查处。
第六条 教工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由学校党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由学校党委授权院(系)党总支部审批,党委组织部做好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七条 按照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八条 要求入党的人,必须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自己的决心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九条 党支部在接到入党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后要派人与其谈话并建立培养档案。申请人凭个人的努力,通过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考核,经党支部审查同意,可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发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
第三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条 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定共产主义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找培养对象谈心,听取思想汇报,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及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相关栏目。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委会或全体党员会议,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确定重点培养对象。要经常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其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第十三条 学校党校每年安排2期培训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要有计划地及时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培训,使他们接受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丰富实践的教育。
没有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至少每半年一次,列入发展计划的重点培养对象至少每季度一次。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往外单位或毕业离校,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要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思想汇报、鉴定等有关材料及时转递到调入或就业单位党组织。
第十六条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考察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者,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要指导发展对象写好自传。自传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人的基本情况。
(二)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
(三)本人履历(包括学历)及证明人,证明人所在单位、职务。
(四)重要历史阶段(重大事件)的思想变化过程、认识、态度和表现,以及现实工作表现。
(五)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历史上有何重大问题,结论如何。
(六)本人现阶段思想上、工作上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十八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历史情况及政治表现进行了解,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时的函调或外调。
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一年之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应把思想觉悟、理论水平、学习态度、工作表现、群众基础、组织纪律、生活作风等综合表现作为组织考察的重要内容,综合测评在本专业排名应在中等以上。
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一年之内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各党总支部、党支部要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积极开展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发展对象为共青团员的,需有团组织的推优意见。
没有经过团组织推优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党总支部和党委组织部初审。入党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思想汇报;(3)自传;(4)政审材料;(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6)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7)团支部推荐意见;(8)党校结业证复印件。入党材料要求统一用16开纸。
入党材料不全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党实行公示制度。对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确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4-7天,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专业、班级、职务、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综合测评在本专业排名情况、获奖情况、党校学习情况等。
未经公示或公示时反映公示对象存在严重问题并经查实的,不能发展入党。 对公示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总支部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相应栏中加具意见后连同其他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审查合格后发给《入党志愿书》。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入党,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缓期登记、限期改正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对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和帮助,并如实向党组织作出报告。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入党志愿”栏目的落款时间为填表时的时间),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填写“入党介绍人的意见”时,要把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历史、思想觉悟和现实表现等概要地写清楚,要指出新介绍人的主要缺点,并表明自己对其入党的态度。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
(三)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须有超过一半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参加。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应参加大会,如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到会时,大会应改期召开。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议程是:(1)主持人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3)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以及培养教育过程,并表明对其能否入党的意见;(4)支部大会讨论,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5)发展对象就大家提问进行答辩并表态;(6)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正式党员进行表决;(7)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填写到《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一并报所在党总支部。学生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经党总支部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教工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经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简要说明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及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决议意见;
(二)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清楚应到和实到党员数,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党员数;
(三)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填写年、月、日(即支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二十八条 上级党组织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
第二十九条 上级党组织派专人谈话的内容可包括: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对党的基本知识的认识,对时事政治的了解,对自身优缺点的评价以及入党材料中认为须进一步核实的情况等等。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谈话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要有针对性地单独进行,不得同时与几个发展对象谈话。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授权的党总支部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经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从党支部通过决议之日算起),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应及时将《发展新党员批复通知书》通知报批的基层党组织和本人。经讨论未被批准的,也应及时通知到基层党组织和本人,并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预备期间入党材料由党委组织部保存。
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培养
第三十一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部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校党委也可结合党内重大纪念活动组织进行。入党宣誓要适时举行,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向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讲明批准日期、预备期起止时间,将其编入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并分配一定的工作,在实践中,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使他们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向所在党组织递交一篇思想汇报,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对其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考察分析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学校党校视情况1-2年对预备党员(包括预备期间未参加过培训的正式党员)集中培训一次。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或调往外单位,各党总支部或直属党支部要对其在预备期间的鉴定材料送学生档案管理部门或学校人事部门,党委组织部将其《入党志愿书》、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及时转递到就业或调至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是:自己入党和预备期满的时间;预备期间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入党时的缺点有哪些已经改正,还有哪些不足,今后努力的方向;表明对能否按期转正的态度。
第三十六条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之前,应参照党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实行学生入党公示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对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对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结合公示情况,讨论其转正问题。对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八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的主要议程是:(1)预备党员本人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2)支委会全面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3)支部大会讨论,党员充分发表意见;(4)支委会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5)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6)正式党员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7)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中的“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九条 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包括:(1)《入党志愿书》;(2)转正申请;(3)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4)预备期间支部鉴定材料;(5)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 党总支部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15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党委组织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提出要求,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