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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废除死刑,是现在吗?

文字:包小林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06-04-12 点击数:

 

前两天在贺卫方老师的BLOG上看到其就死刑废除问题答《21世纪经济报道》郭国松问的记述(见:http://blog.sina.com.cn/u/48866320010002xd),有些地方不是太赞同老鹤的观点,觉得有必要将自己的思绪付诸笔端。

 

一个名叫刘冬梅的死刑犯在被行刑前

(图片源自贺卫方博客:http://blog.sina.com.cn/u/48866320010002wy

 

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我在大一下学期的时候在《南方周末》上看见过相关的讨论,那时的观点和现在基本一样:不赞成立即废除。

 

还小的时候,我认为死刑是理所当然的,所谓杀人偿命,我们的社会赋予了我这样的意识形态。上了大学,当学会开始独立思考的时候,关于死刑制度,我有了新的看法。尤其是去年的实习经历,使我再也无法摆脱对死刑的重新审视。去年7月到10月,我在佛山市检察院实习了整整80天,期间我“有幸”参与两次死刑执行临场监督,一次注射,一次枪决。我亲眼目睹了8个死刑犯由生到死的全过程,尤其是枪决那两个死刑犯的场面,至今仍记忆犹新。枪声响起那一瞬间,我捂住了自己的耳朵,尽管那是正义的枪声,但我还是“害怕”。我在想:那毕竟是我的同类,尽管他们罪大恶极,但是不是一定要以死来作为他们犯罪行为所应当付出的代价呢?
 

从那个时候开始,我“领教”到了死刑的野蛮性、残酷性和血腥味,开始怀疑死刑的正当性。我在想,其实,死刑根本就没有正当性可言,杀人偿命的观点从根本上讲是原始同态复仇的沿袭。在人类文明进步到相当程度的21世纪,同态复仇不应当被再提倡,应当摒弃。因为那是原始的以暴制暴的意识形态。犯罪分子的行为已经不可挽回,国家是否一定要选择剥夺他的生命来作为对其犯罪行为的处罚呢?国家的这种行为到底有无正当性呢?我内心的最深处,是反对死刑的,任何公权力机关不可以剥夺公民的生命,杀人偿命具有不正当性。

 

然而,表达完上面的观点,我的心开始立刻颤抖起来。尽管我反对死刑,但是,至于它的废除,绝不是现在。这也是我为什么要写下此文的原因,因为我内心矛盾,我差点连自己都说服不了。

 

关于死刑的威慑力,不管怎么样论证,它还是客观存在的。世界上不怕死的人毕竟是少数,对于这些人,死刑的存废已无实际意义。但是,对于大多数人,死刑还是存在威慑力的。不管怎样,对于犯罪分子来讲,当犯罪的成本要以自己生命来衡量的时候,其犯罪行为就不会那么随心所欲。要是果真立即废除死刑,在社会治安本就不好的中国,恐怕不是像很多国家调查那样犯罪率并不升高。因为没有了死亡的威胁,很多人犯起事来绝对肆无忌惮,“大不了就是一辈子吃国家饭,罪不致死。”所以,死刑制度还是有一定的教育、指示、威慑的功能。

 

所谓“重典治乱世”,对于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利益分布失衡,贫富悬殊等使社会存在太多的不稳定因素,在这个时候,法律应当是“严”而非“慈”。然而,老师说:“越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在各种矛盾激烈的时候,越是需要我们采取一种更加能够唤起人们爱心的刑事政策,以及更宽容的法律制度,使社会走向真正的和谐,完成我们的转型。”我觉得,这种提法过于理想化,没有照顾到社会实际。若在这个时候废除死刑,社会治安情况无论如何都将进一步恶化,甚至可能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毕竟我们不能期望法律已经成为中国公民的信仰。

 

老师在接受采访时还讲到:“我觉得以我们的国情、现在的治安状况作为理由而反对废除死刑,是似是而非的。”这种观点恐怕也是站不住脚的。相反,这些因素恰恰是我们必须考虑的。法律本身就应当是社会现实的真实反映和记载,而不应当是“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的艺术。与社会现状背道而驰的法律是恶法,法律不能反映少数思想进步人士的意志,而应当是普通大众意识形态的反映。我们法律人首先应当是“食人间烟火”的普通人,尽量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让法律真正为百姓服务。

 

虽然,杀人偿命的观念本身不具有合理性,但在中国,这种观念却深深的植入了大多数人的脑中。当在和专业及非专业同学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发现他们绝大多数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不难想象,如果真的废除死刑,中国绝大多数的老百姓是不同意的。譬如对于一宗影响恶劣、手段残暴的杀人案,如果犯罪分子未被判处极刑,那老百姓对法律的尊严不知又会作何评价了。另外,对于持有这种观念的被害人家属,如果杀人不能偿命,他们绝对是不会接受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他们对法律将会是何等的失望,甚至可能因此滋生新的犯罪。前述已及,有什么样的意识形态,就应当有反映这种意识形态的法律,法律毕竟不能对人们的思维观念的进步性有太高的要求。

 

采访中,老师还提到,“被揭露出来的错判,恐怕只是冰山一角,还有大量可能的错判存在,完全无辜的人被枪毙了,有的人虽然有罪,却罪不致死,最后也被判了死刑。”我不否认错判和罪责刑不相当的重判的存在,这不止在中国,在任何一个存有死刑的国家都是绝对不可避免的。但如果因此推测可能有大量错判的存在,除非有相关的调查的支持,否则我认为老师的说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绝对合理的,死刑制度的存在也就决定了错判的无可避免,这是一项制度所要付出的代价。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从此就否定死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其他主刑如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也可能存在错判,那我们是不是也要加以废除呢?

 

就世界各国而言,还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存有死刑。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情况,我们不能因为别的国家废除了死刑,然后就认为我们国家也应当立即废除。温家宝总理去年之所以强调中国不会立即废除死刑,恐怕也是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现状。

 

一项制度的改革,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突变,一是渐变。突变必须是各方面都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否则渐变才是上策。显然,在中国,我们不管从思想观念上,还是其他配套措施上都没有准备好,突变是不太可能的。世界上一些国家在死刑废除问题上,也是历经曲折,从废除到恢复,然后再到废除。

 

行文至此,笔者还是赞同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的观点:从减少死刑的罪名,限制死刑的数量入手,逐步达到废除死刑的目的。

 

我坚信,死刑制度终将有一天是会被废除的。然而,在中国,绝对不会是现在!

 

 

相关链接 人民网:关于废除死刑问题的讨论

          《环球》杂志:中国距离废除死刑还有多远?

          贺卫方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