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下午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死刑核准权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中国的司法改革又迈出了新的一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新进展!
暂且抛开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对中国司法审判有何不一样的影响,先从国际法律发展和司法改革的历史潮流来看,死刑核准权的修改是顺应国际法律发展趋势的。尽管当年死刑在新中国的大地上施行及死刑核准权利的部分下放,对于遏止和震慑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但长期以来,包括西方许多国家在内一直都希望中国废除死刑;尽管中国死刑的废除还遥遥无期,仍需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但随着国际法律规范与其执行过程的更趋人性化,中国的死刑,终将应验中国法律专家们的断言,得以废除。此次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之所以能够做出如此决策,笔者认为是明了国际法律的发展趋势和中国法制改革的必经之路的结果。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除了顺应历史潮流之外,还将会给我国法制改革和司法审判带来哪些方面的影响呢?在这里,笔者只好稍微陈述下个人的弊见了。正如许多中国法界人士所言,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是2004年第四次修宪中形成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的进一步体现,在笔者眼中,它所阐释的是中国法律朝着人性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同时,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也体现了中国司法将在死刑适用上更加坚持和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笔者认为,这迈出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关键一步,将改变以前不同省份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核准权的执行方面存在的标准差异问题,从而大大地减少以往很可能造成的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被判处死刑事件的发生。
还有一个也是很明显的,此次死刑审判的修改还决定把死刑复核与死刑案件的二庭开审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分为两个独立的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定将成为防止跟佘祥林、李久明等类似的冤假错案发生的关键的程序性环节,从而也给予了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根据目前这种情况,我国已有一些法律专家对此进行了预测: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决定的施行将会使全国死刑数量明显下降,下降幅度至少在20%左右。比例之大,完全可以让人感受得到该项决定的施行对死刑判决的影响之大!
不管怎样,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已成为中国所必须解决的推进司法改革、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的关键一步。从04年修宪中人权的引入到如今的死刑核准权的变更,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渐走向了成熟,因此,笔者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与国际法制改革的接轨中,中国司法改革终将大步前进!
链接: 死刑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