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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天下)安乐死立法有必要,但有更重要的

文字:本网评论员 苑贤力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07-03-16 点击数: 分享至:

 

  近日,绝症女孩李燕提请“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3月14日晚上,央视主持人柴静又作客社会与法频道《大家看法》节目,在录制现场与请求安乐死的女孩李燕进行电话连线直接交流。这使“安乐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争议的热点,笔者也想在此浅陈利弊,探讨一下“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和必要限制。

  安乐死立法是必要的:首先,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每个公民是有支配处分自己身体的自由的,除非死亡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否则他是有选择死亡的权利的,这也是高呼人权、标榜法治的国度对公民应有的尊重。如果生命已没有尊严,那么活着是对生命和人格的侮辱和亵渎。“安乐死”是对患有不治之症、经过长期医疗无效、无法承受身心折磨的病人实施的,使他们在无痛苦、无恐惧的方式下结束自己的生命,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其次,一个绝症患者,可能使一家人负债累累,一辈子过着清贫的日子。看过一个相关的报道,一位患有绝症的父亲和年仅16岁的女儿相依为命,不久父亲抵不过死神的折磨,撒手西去,没有留下什么遗产,而是15万元的债务,使女儿被迫辍学,捡破烂以偿还父亲生前的债务,结果耽误了学业,耽误了一生。安乐死对于实在康复无望的患者的家属来说,可以减少身心痛苦和折磨,还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不至于倾家荡产,“人去财空”。再次,我们应该承认,现实中的中国还是存在着无法忍受病痛折磨的患者,医生或家人于心不忍而对其实施“安乐死”的事例,结果出于善心还可能因“帮助自杀”招致“故意杀人”的罪名,引发不公的判决。例如2004年,江苏省徐州市石桂兰为使患有肺癌的丈夫吕传智摆脱病痛的折磨,对其实施了“安乐死”,结果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中国法院网讯 )所以只有早日推进“安乐死”立法,明确“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才能合理有效的规制现实中的“安乐死”,维护我国的法律公正。

  但是, 安乐死立法应当对安乐死严格规范限制:对于一个人来说,生命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每个人都应该珍爱这仅有的一次生命。随着科研医疗水平是不断探索提高的,今日之绝症也许明天即可攻克,肺结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不能“放纵”安乐死,而是要增强社会的人道主义援助,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患者,坚定他们活下去的信念。而且,“安乐死”若不严格规制,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譬如说会使医生缺乏责任感,“安乐死”变成逃脱医疗事故的借口;会使一些家属逃避赡养责任,使患者对社会丧失信心,一定程度上冷落社会上人与人间的关系等。

  从整体上讲, 笔者认为, “安乐死立法”是必要的,也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但是比“安乐死立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应大力促进和提高医疗水平,增强社会人道主义援助,从根本上减少安乐死的“必要”,使更多的像李燕一样“我热爱生命,但我不愿活着”的患者坚定的活下去。而且要从适用条件和法定程序上两个方面严格规范立法, 并借鉴荷兰比利时的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使之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