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
11月6日,南京首次公布醉驾者名单引起一番热议。自从6月末发生恶性交通事故后,全国交管部门展开了一系列整治活动,执法甚严,影响深远,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也令醉驾之风有所收敛。
此次行动收效甚大应归功于交管部门严格执法以及严厉的检测标准。“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执法部门一认真,自然使广大驾驶者不敢怀有侥幸心理顶风而上。起初,也有部分醉驾者想窥避酒精测试,还想利用职务之便寻求关系以图过关。然而事情一经曝光,在舆论压力之下,醉驾者也不得不就范,接受处罚。正是一件件严厉执法的事件广为传播,才凸显交管部门打击醉驾者的决心,更说明此次行动的严肃性。也正因为整治行动深得民心,得到广泛认可,交管部门才会继续保持打击醉酒驾车的力度。由此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在一片叫好声中,人们也开始思考应该不应该曝光醉驾者这一问题。一方面,公布名单可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给予醉驾者以最严厉的惩罚,让广大驾驶者不敢跨越“高压线”,也让执法更阳光,方便公众监督。另一方面,这也会给醉驾者带来压力。他们在工作生活中也会面临非常难堪的局面。倘若他们已有悔过之心,又再遭重罚似乎显得很不人道。毕竟是“人谁无过”,公示如此,人何以堪?
然而法规的执行不能建立于“变通圆融”的基础上。从严能带来警示作用,取得持久广泛的效应。昔日孙武三令五申,怒斩吴王爱妃,令一群视军令如同儿戏的宫女,变为一支令行禁止的队伍。商鞅南门立木也是为了彰显法令的尊严。新加坡的鞭刑极为严厉,受罚者将终生留下深深的痕迹。当年美国青年在新加坡涂鸦,被判罚鞭刑,也一度引起两国争执,但最后鞭刑仍被执行,未受动摇。法规的制定就是为了防止人从恶,因为人的自制力各有不同。法规还有一套惩罚的功能,就是为了惩戒那些违规者,让他们承担行动的后果。同时也让大众引以为戒,切莫重蹈覆辙,再陷深渊。
立法定规要综合考虑人情社情国情,但不能过分迁就人情。罚一可以儆百,而且罚之有据,何不为之?公示是警示,是镜鉴,是一页反面教材。在学校,也有对违规者的处分公示。范仲淹曾云:“一家哭何如一路哭”,公示固然会让醉驾者难堪,若不这样做也对不起那些因为驾驶者醉酒驾车而无辜受害的群众。(容菲)
反方:
最近,醉酒驾驶因其后果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引起了公众的热切关注。自成都醉后驾驶连撞四人被判死刑一案后,又一条新闻引起舆论的热烈争议:11月7日,南京正式通过媒体曝光醉酒驾车者,首批公布的名单共有106人,都是在7月份被警方查获并实施拘留的。南京的交管部门声称这样做是为了“让醉驾者得到震撼”,让醉驾者因感到不好意思而杜绝他们以后醉酒驾车的行为;然而另一方面,这样做也侵害了醉驾者的隐私。
这项措施受到很多公民和一些法界人士的认同。有人认为,此法一出,醉驾者必不敢再触 “高压线”了,是一种灵活处理的手段;而对受到惩罚的醉驾者,则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做错了,还有什么资格指责别人去控诉你的错误。
无疑,曝光名单能够给醉驾者心理带来一定的震撼,让他们从羞耻感中狠狠地感受到错误的严重性。有些“中招”者表示感到十分震惊,因为这件事将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但是,这种手法真的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通过羞耻感和社会影响而大大减少醉酒驾驶的发生么?对某些重视名誉和身份的醉驾者来说,这样的打击无疑是非常严重的;但他们大多数同时也已受到相应的惩罚,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执法者这样再来一次事后毫无通知的当头一棒,很可能会引来反效果:已经接受过惩罚了,为何还要受到这样的暗算?如此被公开,他们犯过的错误便显得难以弥补。这会让他们对政府和执法者失去安全感和信任感,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而对于无视名誉者,这样一个措施更如鸡肋,显得毫无意义。
事实上,这种惩罚手段在国外早有先例。澳大利亚对屡教不改者判处有期徒刑,更把名字公布于报纸专栏中;而波兰警方则更进一步,把醉驾者醉驾行为的详细信息和照片都登于相应网站和报纸上,让他们生活受到相当大的负面影响。然而在中国这个千年来重视人情关系伦理的社会,这种惩罚一方面虽然能够对醉驾者造成沉重打击,但另一方面打击可能过于沉重,令其失去翻身机会;同时,此次南京突然公布名单的行为,并没有形成惯例,也没有任何预警,即使没有形成对法律的违反,但同时按照法律专家的说法,公开公布目前在中国法律里没有明确授权;如此任意添加惩罚,这是否对之前的法律法规的藐视与讽刺,同时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任意干预?如此法治,又如何能真正得到公民信服?
要锻造真正的法治国家,对法律的严谨态度与尊重是很基本的。同时,要公民遵纪守法,往往应从源头抓起;让他们知法懂法的同时,还能够尊重自己的法律与公民权利。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别人的公民权利,受到惩罚是理所当然的;但利用突如其来的公开羞辱来惩罚可能只是一时糊涂的犯错公民,显然并非良策,因为在人往往在被尊重的基础上认识到错误,效果才是最好的。
醉酒驾驶的确能够引起极其严重甚至不可弥补的后果,的确应该加大惩治力度。但惩治的方法有很多种,并非只有公示才能引起犯错者的羞耻之心,也并非只有公示才能减少错误的发生。虽然南京交管的做法出发点是好的,但希望执法者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对自身决定的长远影响能够多加斟酌。(刘嘉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