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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2岁老人自焚抗强拆看基层法治的缺失

文字:本网评论员 郑远行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10-04-02 点击数: 分享至:


  3月27日,为抵制强拆,江苏省连云港市92岁老人陶兴瑶,与儿子陶惠西一起自焚。事件造成陶惠西死亡,陶兴瑶重伤。看到严重烧伤的92岁老人躺在在病床上的可怜图片,不禁使人心酸。更让笔者心酸的是笔者所见的新华网上的另一张图片。图片主体是一面墙,墙上写着依法治国,下面却用更大的字样写着一个蛮横的“拆”字。

  这出悲剧,最让笔者深感痛心的是法律约束力在权力面前的缺失。在南方日报的报道中,被强拆家属的意见是:“从始至终,都是镇政府的人来跟我们打交道,从来没有见到拆迁办的人。我们也没有经过任何拆迁需要走的程序。”、“他们问我父亲,你要赔多少钱才满意。我父亲说,你拿法出来,我要按法赔偿。”——笔者很惊异也很赞同该家属的说辞,这是一群以法为据的守法的好公民。但却是执法部门将他逼上了绝路。当推土机挖掘机张牙舞爪呼啸而来,不仅是在拆老人的房屋,更是在撬法律的墙角。走投无路的老人,除了绝望地点燃自己以示抗拒还能有其他解决方式吗?据报道,无良的强拆队伍在老人自焚后仍坚持强拆,对此县政府竟称是为了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并将事件定性为村民伤亡事故。此种言论,对政府公信力绝对是一个沉重打击。

  笔者强烈认为,应该被强拆的,不是依法拒拆的92岁老人的房子,而是违法的特权。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有3种行为应该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其中前两条就是: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2.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第42条更规定,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毫无疑问,此事件执法部门已经构成了犯罪,侵犯财产罪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目前得知的处罚只是该镇镇长被暂时停职,如果仅仅是停职,绝对又是对法治社会的一次亵渎!仅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就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随着中国房价风驰电掣地飙升,带动的是拆迁行为如火如荼地进行,带来的结果是强拆纠纷屡见不鲜。难怪韩寒把海子的诗与时俱进地改成:“我有一栋房子,面朝大海,却被强拆。”且让我们抛开强拆是否合理的辩论,笔者只希望,我们的拆迁,必须是合法的,能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可惜的是,视律法为无物、蛮横强拆的权力机关屡屡见于媒体报道。天津市宁河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刘广宝在劝说拆迁的时候,抛出的言论竟是:“在英国,你说不拆,任何人不敢拆你的。在中国,你说不拆,肯定把你拆了。我就这一句话,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在全世界牛逼!”这哪里是执法机关,这简直是电影中黑帮老大的台词!我是多么希望这些执法的不法机关,能受到法律的“强拆”。

  如今的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不应该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机关。在我们的公民都逐渐有了法律意识之后,可惜的是还存在着蛮横不讲理而且不讲法的部分执法机关。对此,笔者认为,法治社会需要的是公民的民主意识,媒体的勇于曝光,以及对执法机关的更加严格的监督。笔者真诚地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做到当一个人遭受行政部门的违规执法时,有更多的利益诉求的途径,不要再出现自焚的悲剧。一个法治的社会,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