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楚天都市报》报道 21日,河南一产妇在湖北老河口市孟楼卫生院,产下一名女婴。3个多小时后,家属走进手术室发现,产妇躺在手术台上,已经死亡,里面却没有一名医护人员。据该院邓院长称,产妇的死亡原因不能妄下结论,须做法医鉴定才能知晓。目前,老河口市卫生局、孟楼镇政府、卫生院已成立事故处理小组。
又是医疗事故,在这条新闻之前,类似的发生医疗事故后医护人员逃跑,留下冰冷的尸体在手术台以及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百般推脱,甚至一走了之来逃避民事赔偿的报道层出不穷。而之前我们舆论对医改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医疗费用高昂的问题上,似乎对于医疗事故有所忽略。而医疗事故一旦发生,对病人家属,对社会,对病人本身都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尽快完善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就显得重要且亟须解决了。
先简单来看看我们国家的医疗事故基本处理方法。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尸检。如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选择向上一级机构重新鉴定.但是这里面的问题就出来了.
一是程序繁杂,先是尸检,然后是鉴定报告,接着是请求赔偿,甚至还要上法庭请求民事赔偿才有可能拿到应有赔偿。一来二去所花时间可就不知多少了。再说了,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病人家属势必沉浸在悲痛中,怎还会有心情按着这么复杂的程序一步一步地走?
二是鉴定过程容易造假,滋生腐败。医疗鉴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外人一般很难摸着门道。而往往遭受医疗事故的病人家属要想要成功索偿,靠得就是一纸鉴定书.而又如何保证财大气粗的医院不会在鉴定环节实施贿赂?再说,即使意愿不施行贿赂,鉴定取证也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我们知道,在手术过程中,在场人员都是医院员工,要举证就显得十分困难了.
最后便是医院员工在手术过程中发生事故逃亡的情况,其实会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很简单,无非是医生一怕要负责民事赔偿责任,巨额赔款无从负担;二怕承担医疗过失责任。要解决这种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像对待车祸事故一样,驾驶员由于负担不起赔偿往往选择肇事逃逸,而交强险与第三方责任险便能使驾驶员最大限度减小这些疑虑。医疗事故也可考虑引入类似的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才能让受害者得到最大的补偿.
其实,最好的结果是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因为再多的钱也买不回人的健康与生命.但如同交通事故一样,医疗事故总是不能完全阻绝,政府要做的就是尽快完善医疗保险处理办法,让受害的病人及其家属得到最大的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