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首页
各国语言/Languages
英语/English
关注广外微信平台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时评荟萃 > 正文

校园“黑客”事件的反思

文字:本网评论员 卢敏娜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11-08-31 点击数: 分享至:

   

829号晚,我校南校区校园网遭黑客攻击,正在上网的学生宿舍电脑全部自动关机,所幸大部分同学电脑并未遭受损坏。随后,“黑客”现身道歉。据悉,“黑客”为我校信息学院大四学生。这次“黑客”事件引发了校园巨大震动:当事人后悔内疚、受害者愤愤不平、围观者热烈讨论。同时,此种极少见的校园“黑客”事件也引发广州各媒体极大的新闻兴趣,纷纷介入事件调查和新闻分析。就在南方都市报报道我校“黑客”入侵的同一版面刊发了另一则新闻:广州某高校大一学生阮某因伪造学校公章骗得网站认证,假冒校领导发虚假信息和淫秽图片被广州市拘留所行政拘留五日并被罚款500元。这两起事件应该引发我们关于大学生网络道德和法律意识更深一层的思考。

      就我校这起“黑客”事件来说,肇事者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专业技能无疑是不错的,而且肯钻研。可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肇事同学的专业技能和钻研精神却走向了歧路。而被行政拘留的阮某,其行为更加恶劣,受到法律制裁。其初衷只是因对所在高校一些管理制度不满,为引起重视而铸成大错。

    可见,现实生活中,一些青年学生缺乏必要的网络道德,法律意识单薄。他们掌握了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后,到处炫耀,利用黑客技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舆论的谴责乃至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第285条(第七次修正后)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我国从刑法层面上确立了对黑客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实生活中,那些掌握黑客技术侵犯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往往是青年学生。他们这样只是因为年少轻狂,因为渴望伟大、渴望被注意、渴望向他人宣告自己可以做一切的东西,貌似只要他们想要世界都是他们的。这样的同学有能力,甚至有远大的理想,就是因为缺乏必备的道德自律和法律意识,聪明才智容易迈入歧路,严重者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时的高兴,甚至换来牢狱之灾,大好年华失去自由,成为人们唾弃的罪犯,那是多么可悲。一时的兴奋,换来终生痛苦,而他们原本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无独有偶,暑期发生某学生冒用我校名义开所谓”官方微搏”的事情,由此可见,当前,一些青年人在享受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好处时,却忽视了人文精神和道德法规,以为虚拟世界可以“无法无天”。因此,开展网络道德和法律教育,特别应加强对青年大学生的引导,增强青年大学生的网络道德自律意识和法律常识,提高他们对网络不良文化和违法行为的免疫力,势在必行。而这,应该是这起沸沸扬扬的校园“黑客”事件给我们的最大教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