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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昌奎案看死刑之废除

文字:本网评论员 欧福阳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11-08-27 点击数: 分享至:

  闹得沸沸扬扬的李昌奎案终于尘埃落定了。这起案件审判过程犹如电视剧情节一样峰回路转,一时间吸引了各大媒体和网民的关注。

  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尽管死刑判决还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就之前的民意和网友对这一结果的反映看,舆论还是普遍认同李昌奎获死刑。而云南高院再审将李昌奎案定性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似乎也终于和沸腾的民意找到共鸣。“以死谢罪”,“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李昌奎不死,那么中国法律已死”,种种欢呼、懊恼、愤怒的声音交织在各种媒体中。人们仿佛在为死刑欢呼,人们仿佛在为一个频临死亡的人呐喊:“这种人死不足惜”。在这些人的声音掩盖下,生命是如此的渺小,一个有罪的生命仿佛就可以肆意接受人民的审判。

  这样的大众舆论不禁让笔者想起古代的行刑场面:菜市口,侩子手,围观的人,手起刀落,欢呼雀跃。这些零碎的场景让笔者不寒而栗,作为一个法科学生,笔者不禁反思: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从国家专政机器出现,死刑便作为一种维护统治阶级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工具出现。在中国和西方的法制史上,死刑都留有深刻的烙印。但流行中国几千年的死刑它真的合理吗?死刑的威吓作用就真的能减少犯罪的发生吗?

  在西方,死刑曾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苏格拉底之死是以民主的方式剥夺了一个智者的生命,布鲁诺之死是教会以上帝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处死的,还有法国大革命那些无数被以正义的口号送上断头台的人,他们都难道该死吗?正是因为如此,近现代西方国家才会在启蒙运动的呼唤中汇聚成一股反死刑的力量。死刑的出现注定了冤狱的出现,因为神明裁判仅仅是宗教骗人的把戏,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和生与死还是掌握在那些握有国家机器的人手上。因为这是人的审判,即使在当今审判程序非常严密的情况下,也难免会出现错判的情况。启蒙思想家开始反思死刑的合理性,最早反思死刑合理性的是意大利人贝卡里亚。

  贝卡里亚在其书《论犯罪与刑罚》中大胆指出:“滥用死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杀人被看作是罪大恶极,而我们却在使用杀人机器”,“死刑不是一种权利”,“死刑是国家和公民的战争”。可见,在贝卡里亚看来,死刑本身就是一种恶,是违背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更何况操控死刑的国家机器不可能事事为善,也不可能做到事事公正。这样,与其杀错一个好人,还不如放走1000个坏蛋。就算是坏蛋,它也具有人的尊严与价值,所以,国家不应该用恶的手段去制止恶,不应该动用死刑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继贝卡里亚后,启蒙思想家们纷纷思考以暴制暴的合理性以及生命的价值问题,康德曾说:“革命就是以一种偏见代替另一种偏见。”海涅认为:“人的生命是最珍贵之物,死亡是最大的罪恶,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去剥夺另外一个人的生命,自己同样没权利剥夺自己的生命。”在启蒙运动的影响下,人的生命价值被提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为欧洲国家废除死刑提供了思想武器。同时,随着物质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在创造财富的能力也得到进一步提高,从客观上使人的生命价值得到提高。经济和思想上的变化使得欧洲人开始重新审视死刑的适用。19世纪60年代,废除死刑运动在欧洲开展开来,并经过一百多年的不懈努力,欧洲大陆的大部分国家都已废除死刑,欧盟更是将废除死刑作为入盟的条件之一。发展到现今,世界上已有112个国家明确废除或局部废除了死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死刑也许将永远变成历史湮没在人类发展的进程中。

  和西方法制发展相比,中国法制史有着自己独特的发展轨迹。第一,中国有非常完善的以重刑主义为特征的法家思想。而西方法制思想则继承了古罗马的法制思想,依法治国的观念深入人心。第二,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君主专制时期,在人治观念影响下,人的价值屈服于国家的价值认同下。第三,近代中国,由于战争频发,民主法治的观念的传播受到掣肘,所以中国的法制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正是法制发展的历史渊源的不同,注定中国废除死刑要比西方艰难得多。从李昌奎案可以看出,中国几千年来沉淀下来的重刑思想已经根深蒂固,而且没有经历过彻底的民主人权思想的熏陶,所以普通民众对死刑依然很迷信,想短时间将死刑废除是不可能的。

  决定死刑存亡的不是执政者,不是领袖,而是我们的社会环境以及社会观念。新的法制观替换旧的法制观还有很漫长的道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转型期会出现很多问题。住房问题,就业问题,教育医疗问题,种种矛盾愈演愈烈,人们的内心普遍出现焦虑的情绪。反映到对法律的态度上,一般就会认为只有严刑峻法才能减少社会问题。这本身可以理解,因为人在生存的压力下,人的价值和尊严就会被遗忘 ,想以人的价值至高无上来否定死刑的合理性未免困难。所以,死刑在中国当今的现实条件下有其必要性,也有一定的社会效果。从中国刑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看出我国对死刑的态度是,一不废,二慎用,三逐步减少适用死刑到最终废除死刑。这样的取态是很务实的。

  但是,死刑从法理上是违背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的理想,人的价值至高无上就决定了人是不能把生命拿到天平称上对等称量的。一命还一命是非常野蛮的观念,任何人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对于一个杀人犯,假如法律把其当做人看,也就是意味着法律没有权利把一个正常人的生命剥夺,而不管这个人多么罪大恶极。所以,尽管死刑有其适用的必要性,但是死刑本身在现代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其消亡也是早晚的事。另外,死刑对犯罪分子的威吓作用也值得商榷。在美国的一些调查中,设立死刑的州比没有死刑的州暴力犯罪的发生率还要高很多。虽然数据带有很大的地域性,但也值得深思。也许,正如贝卡里亚所说:“死刑的作用就只有安慰被害人家属以及镇压反抗者而已。”

  圣人谓:“道之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欧洲人能把野蛮的死刑废除了,笔者相信中国人也能。如果能真正像温总理所期盼的那样人们能有尊严的活着,笔者相信大部分人会改变人们对生命的观念。到那时,死刑的废除就指日可待,中国的司法就会更加人道。

  因此,笔者总结:让生命活的不艰难,废除死刑就不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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