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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全为保护婚姻

文字:法学院 欧福阳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11-08-16 点击数: 分享至: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近日出台,其中的某些条文引起了公众的热议,最引人关注的条款莫过于“房子”问题。

  其中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也就是说,今后夫妻双方买房是谁付了首付款,离婚后房子归谁,如果是由双方共同财产偿还房贷的,房子所有权人只需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而无需担心离婚后房子对半分。

  这些条款一出,热议骤起。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划分成两大阵营,双方都摆出各自的观点。支持者称:这可减少功利婚姻的发生率,可以保证婚姻的纯洁。反对者称:这无疑为婚后男人的出轨扫平了最后一道障碍。“处于强势的一方将更加强势,而处于弱势的一方将更加弱势”,这是一部加剧婚姻中两性关系不平等的法律解释。

  这部法律解释能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能不能调整家庭关系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在民法领域中,由于贯彻私法自治原则,法律不可能调整所有社会关系,只有出现纠纷的时候,民法才会派上用场。婚姻是两个家族的结合,而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一旦结婚,两个家族的经济利益就必定会发生交集。一旦经济利益发生纠纷,社会家庭伦理道德都是首选的调解器,而婚姻法才是解决家庭矛盾纠纷的次要选择。

  基于此,笔者认为,新的婚姻法解释出台的立法考量因素主要就是立法者一方面为了适应当今社会关系、家庭关系的变化,另一方面就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那我们的社会关系发生了什么变化呢?这些社会变化会对家庭关系带来什么影响呢?  我们的社会飞速发展,物质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但归结起来就是三个字:商品化。商品化社会讲求平等的竞争,家庭只有经济地位的平等才能促使两性关系真正实现平等。钱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钱海阔天空,无钱寸步难行。拜金主义或许是资本社会化在思想领域下的必然产物。有人说,爱情是最纯洁的。笔者并不反对,但结婚绝对不只是花前月后的浪漫,他还是两个人,两个家族利益的结合。如果说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纯粹的,那么没有利益结合的婚姻就是难以想象的。因为结婚没有恋爱那么简单,结婚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诞生。

  家庭是什么概念?家庭不只是有感情血缘关系的人的集合,还是加上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结合体。家庭离不开衣食住行,特别是现在住房问题已成为中国每个家庭必须面对的问题。对于年轻人来说,结婚的成本越来越高,房子的诱惑也越来越大。所以年轻人结婚,女方通常把男方是否拥有房子作为结婚的条件之一,这无可厚非。但有句话经常被引用,“女人学得好,做得好还不如嫁得好”男人和女人虽然在生理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在创造财富的潜力是一样的,只是社会分工不一样而已。从一个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女人不应该在经济上成为男人的附庸,而应该在经济上实现独立。这样在家庭生活中,女人的话才会更有分量,两性关系才会达到平衡。一旦离婚,女人也不会因自己一无所长而流落街头。所以,新的婚姻法解释对于女人来说,大概是促使她们从经济上独立,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因为只有名下属于自己的房子才会有安全感。

  

  新的婚姻法关于房产产权的解释是物权法的延伸,保护产权先于保护婚姻。

  此次婚姻法对家庭房产产权做了明晰。房产产权采取登记主义原则。即是登记在谁名下房子的所有权就是谁的,如果登记为夫妻双方的那么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仅登记为一方名下,另一方再分割财产时得吃点亏。

  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立法者是受物权法的启发。一方面,当今适婚年龄大多为80后,而80后婚姻稳定系数很低,民政部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有46.5万对夫妻劳燕分飞,平均每天有5000对夫妻离婚,离婚率为14.6%。走到婚姻尽头的多为“80后”年轻夫妇,有关的财产纠纷也随之增加。五对夫妇就有一对离婚,是十年前的两倍!80后,大多为独生子女,他们自我意识超强、个性叛逆、有极强的情绪化倾向。因此,在婚姻面前,他们没有更深入地考虑,他们敢爱敢恨,爱他就结婚。可是,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婚姻是经不起时间的考验的,最终导致了“闪婚”和“闪”。80后面临了极大的社会压力,在找工作难,工资不涨,房价高企的社会背景下,他们要结婚就难免啃老,让父母为自己购买婚房。所以,新婚姻法为了解决闪婚闪离的现象,就立法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购房者一方的经济利益,毕竟对80后来说,最大的婚姻财产就是婚房。父母愿意为子女掏心掏肺,为子女的婚姻买单。可是,他们却不该还为子女短暂的婚姻闹剧买单。一旦婚姻破裂,房子价值就会折半,这对于结婚青年的父母来说就是一个很大的损失。既然物权法规定私有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属于自己儿子或女儿的财产凭什么就因为结婚就折半呢?家庭物权用物权法的条文似乎也说得过去。产权产权,说白一点就是金钱。所以,夫妻双方还是共同打拼,拥有一套属于自己婚后房更现实一点。

  

  新婚姻法解释并没有偏重保护男方,只是更明晰了婚后产权。

  看了很多网上评论,发现有很多人对新婚姻法存在误读。有些人认为做老婆不如做小三,有些人会认为这会减少男人的出轨成本,有些人会认为这会增加离婚率。其实立法者并没有忽视保护婚姻,而是在保护婚姻的基础上更着重保护产权。而保护产权实际上有助于保护婚姻。看过很多婚姻破裂的案例,大部分都是与第三者以及财产有关。既然如此,结婚就得谨慎,把财产关系弄清楚再结婚,免得日后麻烦。立法者的意图很简单,就是定止纷争,而很多人都误读了。

  首先,做小三更惨。近年来,“小三”现象的盛行主要缘于价值观的扭曲——追求的多是金钱、房子、豪车等所带来的物欲享受和虚荣心。而养“小三”的男人追求的则是“小三”的美貌和精神刺激。试想,如今新的婚姻法已经实施,离婚之后,连“第一夫人”都得不到半点房产,一个“小三”能得到什么?最终,“小三”很可能将一无所有。这从一个侧面保护了婚姻。

  其次,出轨不是男人的专利,女人也会。近年来发现,女性的出轨率正在逐年上升中。最近南京的一份婚姻调查显示,女性的出轨率较前几年大幅提升,涨幅达两成,上升到数据中的四成。可谓出轨不分男女。

  调查还显示:出轨之后,女性回归家庭的可能性要比男人小得多。也就是说,男人出轨后有可能还会回家,女人出轨后则很有可能彻底不回家了!若真有一位誓要离家追爱的太太,房产若还对半分,那真是赔了夫人又折房!该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解释也是在平衡利益

  再者,男人的出轨成本并不会降低。有过错方对婚姻破裂负主要责任的原则并不会变。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注意,这合理补偿是变通执行条款,各省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行政条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还贷,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京沪深三地的通常做法是:离婚时,房屋属产证登记一方所有,拥有房产的一方将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返回一半给另一方,升值部分不予考虑;而广东的做法是:离婚时,拥有房产的一方不仅要返还另一方还贷部分的一半,还要对还贷相应的房屋升值部分作出补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了要按照广东做法来执行,这对房产有增值,但没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一方明显有利。”在中国传统观念和实际生活中,男方购房或付首付的居多,由此看来,在房产升值的情况下,女方在离婚时的利益更能得到保障。

  另外,不是在房产证写名字就能分一半解释。

  解释(三)出台后,有网友说,以后结婚就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一些女孩千方百计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认为加上名字就有保障了,但没出资,只是有一个名字,如果婚姻时间又不长,对婚姻贡献也不大的话,不可能分得房产的一半。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双方恋爱期间买的房子,一方的父母全额购买的房产,如果另外一方没有出过钱,即使把名字加到产权证上,如果婚姻持续时间很短,比如只有3-5年的话,未出资的一方最多拿10%-30%。结婚时间长了,如达到十几、二十年,才有可能拿到一半。

  所以,还是那句话,想要自己的婚姻简单点,就不要拿父母的钱。如果男方是全额购房,婚后两人收入如果不低的话,最好再买一套房子,这就是婚后财产了。何乐而不为呢?

    综上,可以认为,新解释是利大于弊的,是符合现今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婚姻法会让人们的婚姻观念得到重新审视——首选“富二代”还是先选情投意合的“潜力股”?婚前把财产关系搞清楚,离婚后也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家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