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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总支部工作条例

文字:brg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06-03-27 点击数: 分享至:


(2002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校的领导,促进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总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第三条 党总支部的建设要根据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紧紧围绕教学科研中心,加强与改进德育工作,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来进行。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办学积极性,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自身工作。

第四条 党总支部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组 织 设 置


第五条 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应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保卫等委员(可兼任)。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及委员需报校党委批准。

第六条 党总支部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应是政治上坚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得业务,勤政廉洁,团结合作,积极工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联系群众的领导集体;应由党性强、政治上坚定,大公无私,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胜任党的工作的委员组成。党总支书记应由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经验,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懂得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一般规律的同志担任。兼职的书记、副书记应有充分的精力和足够的时间从事党务工作。


第三章 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根据校党委的计划和安排,积极向师生员工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和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并通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一道共同贯彻执行。

第九条 参与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重大问题的讨论,共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学生事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总支部委员会要与行政领导班子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并通过多种渠道动员党员和群众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和非党员干部,都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一)加强党总支部的自身建设。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成员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增强党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负责,积极做好党内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做好群众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严格实行双重组织生活的制度,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加强党员的教育工作。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经常了解和分析本单位党员的思想状况,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特别要抓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的学习活动。教育广大党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全党工作的大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的生活方式的侵蚀,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严格党员的管理工作。党总支部要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干部,认真组织对党员的考核鉴定,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检查基层组织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国法和政纪的情况,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出组织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抓好党风建设,教育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论行动,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作斗争。

(四)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总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员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通报情况,听取党员的各种意见,要定期检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组

织生活质量。党员每月参加1—2次组织生活,二级教学单位的党总支部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审查党支部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学生党员的发展中实行学生入党公示制度,以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党总支部要从政治的高度,重视和抓好在教师中,特别是在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培养发展优秀分子入党的工作。党总支书记和教师党支部书记要积极主动联系教师入党对象,着力抓好教师党员比例偏低的系、部、所、教研室的党员发展工作。

(六)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委决定、指示和党总支部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根据教工、本科生、研究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他们做好工作,开展各项活动。

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做好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

第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根据校党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

(二)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情和校史教育,理想、道德和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通过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抵制和批判各种错误思潮,帮助他们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振奋精神,增强凝聚力,为把学校早日办成综合实力和整体水平居于全国一流、部分学科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涉外型多科性大学而努力奋斗。

(三)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不同层次进行。首先要做好党内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党总支部直接抓,主要通过教工党支部加以落实。行政领导也要结合业务和管理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由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具体负责。党总支部要有计划地安排部分党员教师,特别是青年党员教师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大力加强全体教职员工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意识,真正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

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特别要重视青年教师在政治上和业务上的成长。对他们要热情关心,严格要求。党总支部要同行政领导一起研究、制定、检查、落实教育培养计划。

要坚持把德育放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首位,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及时提出工作的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关心群众的疾苦,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要经常了解和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尽力解决他们的困难,为群众办实事。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同时积极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 协助校党委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民主测评等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管理及统战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工作。

(一)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推荐、选拔干部。

(二)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与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对本单位行政管理干部的任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行政负责人提名推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三)参与讨论本单位教职员工在出国、晋升以及引进人才等方面的相关工作,严格把好政治关,防止工作中的不负责和草率行为。

(四)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考察工作。干部的教育主要是对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政治责任感、工作事业心的教育以及必要的科学管理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年终工作总结等工作,对干部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党总支部要把工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团结教育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工排忧解难方面的作用。热情关心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经常地、及时地通过它们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支持它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党总支部要按照中央规定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统战工作,帮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党总支部和行政领导要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通报本单位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党总支部成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党总支部书记在党总支部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总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党总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党总支部的工作计划,安排党总支部的工作,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党总支部会议,将党总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及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检查党总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负责抓好党总支部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组织党总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党总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了解党支部建设情况,检查督促党支部的工作。

(四)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党总支部成员和党员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与党总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团结同志,加强修养,相互配合,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统战负责人的相互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负责完成校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党总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学生和其他党总支部分工的工作。书记因公外出时间较长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总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党总支部委员在党总支部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总支部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工作。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党总支部书记组织开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决议的活动,对党总支部的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二)了解和掌握党总支部的组织状况,按计划组织党总支部和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积极做好党总支部改选的组织工作。

(三)收集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和支部组织工作方面的情况。对支部的组织建设提出建议,并在党总支部讨论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党员等活动。

(四)根据党总支部的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评议党员的工作。

(五)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工作计划,经党总支部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按照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审查和办理吸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六)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党员鉴定和考核。党员组织关系,检查收缴党费和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工作,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组织好党员统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的宣传工作,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按照党总支部决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出思想政治工的计划和措施,协助书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工会、团组织、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拟定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政治理论、形势任务教育计划及政治学习计划安排,经党总支部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

(三)配合行政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鼓励其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先进人物,宣传他们的事迹和经验,提出奖励和表扬的建议。

(四)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学生会等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党总支部抓好党风党纪工作,根据学校纪委和党总支部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和党纪教育。

(二)检查了解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纪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处理手续,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的情况。

(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经常向党总支部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五)协助学校监察机关和本单位行政领导处理非党员教工的违纪案件。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党的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党员和师生对统战工作的认识。

(二)掌握本单位统战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

(三)努力宣传执行党的对台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投入“四化”建设。

此外,保卫、青年等委员应在党总支部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总支部中相应的工作,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党总支部的工作和学习制度


第十七条 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

经党总支部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十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行政重要事项的决策。

(一)二级教学单位行政工作的决策形式主要是党政联席会议。院长(系主任)、副院长(副系主任)、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议题由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部书记商定,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包括:上级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方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业务骨干的选拔和培养;职称职级评定;人事安排;公费出国人员的遴选;奖惩;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开发创收中的重要事项;德育工作重要措施等。

后勤处党总支部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九条 会议制度。党总支部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果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制度。对支部建设与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全面检查或考核,一学期检查一次,一学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习制度。党总支部委员每学期至少要集中学习两次,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和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至7月之间。要善于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解决党内和党总支部内的矛盾,反对自由主义,反对一切不利于团结的思想和行为。

第二十三条 联系群众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一切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团结群众一道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