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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意见

文字:学生处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06-05-22 点击数: 分享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57月修订)》于去年91日颁布执行,试行一年,学校将于近期组织对该条例进行修订。为使对该条例的修订更能反映师生民意,体现学校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精神,现决定通过新闻网向广大师生公开征集修订意见,时间为20065月22526,请在下面“网友评论”栏直接发表意见。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05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学生为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新生入学后,在未取得学籍的三个月复查期间,违反本条例,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可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本条例中写有“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凡违反国家宪法,触犯法律、法规行为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   

 

第三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危害社会或学校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擅自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其他宣传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策划、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对触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未给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未达到刑事处罚者,除如数偿还财物外,学校还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涉案物品价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多次作案累计价值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作案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作案共犯论。

(八)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按以上款项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损坏文物、古木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刺激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或造成打架后果,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或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打架者,动手打人未致人受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人受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款项者加重处分。

(八)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应该负担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并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违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住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者,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私自更换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校外人员或带校外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的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或乱扔、砸东西,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休息时间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玩电脑、打电话或故意早起、晚归等扰乱校园秩序,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打球,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内点蜡烛,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使用电热设备、私接电源、吸烟、点蜡烛等引起失火者,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听者除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不遵守其他有关规定及品行不端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贪污、挪用公款,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分别按下列规定处分:

1.贪污、挪用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伪造原始凭证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犯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索取不正当“礼品”等,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侮辱、谩骂或威胁、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造谣、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为达到贷款目的,伪造、涂改各种证明文件或资料者,除取消其贷款资格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凡为达到出国目的,在申请自费留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伪造导师签名寄发推荐信;

2)私刻公章;

3)涂改、伪造成绩单;

4)伪造各类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除给予校纪处分外,学校不再办理其成绩单等有关手续;对通过上述手段获得国外大学奖学金者,学校建议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出国护照;已出国留学者,学校将通知其所在学校。

(九)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评学位、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公共场合行为不检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地区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在校内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吵闹影响他人休息、打架、肇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贩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违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涉外活动原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试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学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禁止学生赌博,违反者,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内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或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物、赌场或赌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破坏环境卫生,损坏公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折花木,除照价赔偿外,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秩序,乱扔杂物脏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等)哄闹,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燃放鞭炮、烟花或在哄闹过程中乱扔、乱敲、乱砸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工,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网页或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往他人身上或画像上涂抹污秽物,用下流语言或动作损害他人人格和人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损害大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破坏他人家庭婚姻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害大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已取得合法婚姻的学生(含休学学生),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没有凭户籍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颁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到所在学院(或单位)的计生兼职人员处办理手续,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然不按照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造成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4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5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者,或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且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累计违纪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在考场内外喧哗的;

2.在考场内不听劝阻,吸烟的;

3.考试期间未经允许,与其他考生交谈的;

4.除个别课程有特别要求外,未将通讯工具或有储存信息功能的电子器件关闭且放在指定位置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或自带稿纸的;

6.到考试规定的结束时间,未立即停止答卷的;

7.未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或将试卷、答卷带离考场的;

8.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议论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地点的;

(二)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考试时因特殊原因虽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等信息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7.用贿赂或威胁手段要求教师提高分数或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事实的;

8.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传播淫秽、黄色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使用PROXY\HUNTER或类似网络扫描软件,以及各种黑客软件和Email攻击程序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各种手段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等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或盗窃他人帐户操作计算机及网络,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减轻或加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或减轻一级处分者: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二)可以从重处分者:

1.拒不承认错误的;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款)以上规定的;

4.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的;

5.涉外活动违纪的;

6.违纪群体为首的;

7.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

(三)在学期间,曾受过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再次因故意行为违纪时,加重一级处分;曾受过1次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受2次违纪处分者,再次因故意行为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同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多次处分者,按第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分别受到下列处罚或处理:

(一)受记过以下处分者,该学年度不得参加评奖及享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及相关学年度不得参加评奖及享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二)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二)受开除学籍处分、已获贷学金者,离校前必须一次性还清在校期间的全部贷学金。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一)学校成立校、院(系、所、中心)两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问题进行处理。校、院(系、所、中心)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分别由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系、所、中心)负责人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系、所、中心)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查证、审理,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管辖范围分别报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审批。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系、所、中心)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查证、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系、所、中心)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查证、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五)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学院(系、所、中心)的学生时,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协调处理。

(六)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学院(系、所、中心)或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应将拟作出的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本人,指派专人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记录;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听取陈述和申辩之后,记录人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归入处分材料。

(七)在考试过程中,有考生作弊,监考人员应当立即收回其试卷及相关作弊材料,在该试卷上注明“作弊”,并由监考人员和考生在该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签名(考生拒绝交出作弊材料或拒绝签名的,由两名监考人员在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写出文字说明,并签名);责令作弊考生离开考场;有考生违纪的,监考人员要将违纪考生的姓名、班级、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及违纪情形记录在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并签名;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立即将作弊或违纪试卷及相关材料交主考单位,主考单位教学秘书应于考试结束后一小时内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教务处或研究生部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核实违纪考生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与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规定处理。

(八)国际交流处、饮食服务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门诊部、图书馆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单位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及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与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规定处理。

(九)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有关职能部门、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也可送保卫处调查。有关职能部门、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及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与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规定处理。

(十)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系、所、中心)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两周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直接作出处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有关学院(系、所、中心)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学院(系、所、中心)重新审议,或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的决定。

(十一)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有权对违纪者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系、所、中心)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送达学生本人,并须由学生本人在回执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送达者写出文字说明),回执送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保存。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所有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根据管辖范围分别报学生处、研究生部或教务处备案。其中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二)各种处分的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除错案纠正外,一律不得撤销。对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毕业前由原作出处分单位出具该学生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鉴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三)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经教育后有明显进步的,允许在毕业前重修该课程。

(四)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至毕业时为止。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作出鉴定及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按期终止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终止,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留校察看,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可延长三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签字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回家路费自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可以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六)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系、所、中心)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并由学院(系、所、中心)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凡上述条例未涉及的违纪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系、所、中心)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对于不认真执行本条例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200579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91日起试行一年,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