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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进步没有单行线——浅议引咎辞职

文字:李丹萍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06-03-02 点击数:

 

引咎辞职制度源于西方,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公共职务的官员对于其职务范围内的重大失责自动承担一种非法定的、通常是道义上责任的归责方式。法治政府应该是一个责任政府,一个能够接受公众问责的政府。刚实施不久的《公务员法》对“引咎辞职”制度的移植,无疑是中国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对公共行政官员守法尽责基础上一种更高的要求。

 

引咎辞职的官员已为数不少,著名的就有卫生部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对于行政官员道义上的要求,看起来似乎显得残酷,尚且不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今为官不仅需要理论的沉淀也需要实践的积累,这些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来均是个人成本,从社会宏观看来也是一种社会成本,譬如高等教育资源的付出。而且在法治亟需完善的当今中国官场复杂的关系若要做到恪守原则、洁身自好,也需游刃有余的高超,因为一次过失,将其一票否决,看起来不够理性化也不够人性化。上述三位高官的“复出”或许也有基于这样的考虑。那么其他的引咎辞职官员呢,是否也有不同的办法让自己重出江湖呢?

 

每一个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引咎辞职官员是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重新担任公职的,但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可行方式来广征民意,在多数民意认可的基础上再按法律程序办理复出任命手续,整个过程应该是公开透明的。民意是主权所在,民意的认同是政府合法性的关键,然而关键在于现实中盛行的“复出”多少显得神秘。大多数百姓只知道有“辞职”却不知道有“复出”,即使知道“复出”大多数的老百姓也不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就目前的“引咎辞职”而言,它更像一出自编自演的戏,官员有了错,在民愤面前,来个“辞职”,在民愤即将冷却之时再来个“复出”圆场,我们的百姓似乎被狠狠地忽悠了一把!如果引咎辞职是某种制度的话,那么是否也需要一种制度来规范“复出”呢? 否则这出自编自演的戏,百姓知道了心里不舒服,对官员也起不到威慑的作用。既然我们的立法者将引咎辞职写入公务员法之时引咎辞职者“复出的现象已普遍存在,为何不敢直面这种现实,将“复出制度 也写入公务员法呢?(哪怕只是一字带过,具体程序的规制再交由相关机构完善)我们的立法者要通过“引咎辞职”制度的确立来彰显“民主政府”本是令人振奋,笔者觉得不妥的是对于“复出”制度的态度却显得遮遮掩掩,是因为现实中“一辞一出”有太多的潜规则不敢打破、还是不愿让百姓来担忧呢?

 

责任政府不是一个口号或自我表白,不仅仅需要实体性内涵,也要一个程序性和结构性原则的支撑。将两项制度光明正大地结合起来,让政府的人事制度更阳光、更严格,同时给予部分确有才能的领导干部将功赎罪的更为人性的设置有何不妥?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制度上“出”与“进”的平衡才能最终达到“生态”上的良性循环

 

“引咎辞职”制度的引入带来的实际上的法治建设进步,就如同一条单行线,缺乏平衡与安全感,存在着不可忽略的隐忧。只有“引咎辞职”与“复出”制度双轨并行,相互监督,相得益彰,方能铺就社会法治进步的轨道,让政府安心,让百姓舒心!

 

 

相关链接:新华网——“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公务员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