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15又来了,12315这个电话号码也渐渐深入人心。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政府部门已经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了多种途径进行申诉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以“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消法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然而,当我们在消费的时候,面对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又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合法权利去寻求公平、合理的对待呢?据有关数据显示,当今大学生由于消费而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45.6%的学生选择“算了,下次不再去光顾”,27.8%的学生选择“自认倒霉,下次注意”,只有9.4%的学生选择“会去主张权利”。其实不仅是学生,许多消费者在消费时也存在许多的误区,以下就是几个常见的例子:
一、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的相关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时,经营者可以不提供。
在现实中,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很多经营者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提供。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提供。”所以,在以后的消费中,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经营者索要相关凭证,经营者不得拒绝。
二、商店商品可以不明码标价,如果自己买错了商品只好自认倒霉。
笔者经常在一些超市或商店发现,由于某些商品没有明码标价,导致消费者由于外观相似而买错商品,直到计价器打出价钱才知道买错了。可是商店以计价器打出价钱为由不给退货,很多人因此要付出超出自己预计的货款。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因此,所有商店在出售商品时必须明码标价,以避免给我们带来上述所说的困境。
以上只是两个简单的例子,但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在维权意识方面的薄弱。即使有的消费者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可是由于传统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怕引起周围人太多关注的目光的心理作祟,很多时候都不再追究而自认倒霉。虽然可能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并不大,但是这样下去最终受害的只能是消费者自己。
其实,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利,如: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维护尊严权等。但是,由于我们相关法律意识的缺乏和传统观念等多方面因素,使得我们并没有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充分合理地运用。
当然,要在短期内迅速提高国民的维权意识是不实际的,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只有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充分运用法律给予我们的合法权利,我们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才能健康发展。
其实只要我们学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每天都是3·15。当我们因各种顾忌而放弃自己的权利时,不妨用心问问自己,我是合格的消费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