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些学院将学生的考试成绩公布在学院的公告栏中,更用红线圈出不及格的同学的名字。这在同学们中掀起了不小的波澜。有一些同学对此持反对态度,甚至提出不满。综合各种不满意见来看,这些同学大多认为学院公布成绩是淡漠了法律意识,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但也有同学认为种做法没有侵犯同学们的隐私权,并认为“院系的做法合情合理,无可厚非。”
对此,笔者认为那些支持院系公布学生成绩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笔者对“这种做法没有侵犯同学们的隐私权”的观点表示质疑。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和个人领域个人活动的支配权。隐私权概念于1890年由美国学者正式提出,之后随国际性人权运动的发展而逐步为各国所重视。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规定:“1、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2、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全面、系统保护隐私权的法规,但保护公民隐私权思想在一些全国性、地方性法规以及专项法规中有所体现。如我国刑法中设立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惩罚侵犯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和私人信息保密权的行为,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而在私法领域,则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1998)第140条中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通过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因此,认为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校公布学生成绩就是违法的行为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回到我校某些院系张贴学生成绩这个问题上。我们又需要探讨以下三个问题。一,学生的成绩算不算学生个人的隐私;二,某些院系的做法是否在侵犯同学的隐私;三,即使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否校方就可以侵犯同学们的权利。
正如余丹萍同学的文章中所说的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而上文中提到的学生的考试成绩,应该属于隐私中的私人信息,是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所保护。至于余丹萍同学提到同学们再就业、综合测评中欣然公开自己的成绩,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学生行使隐私权中的对个人隐私的利用权。个人隐私的利用指的是权利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有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它是由隐私权的可放弃性而引申出来的。但决不可因为权利人可能行使隐私权中的利用权而剥夺权利人的隐私权,放弃对其的保护。从法理学来看,在权利人放弃权利之前,其权利应该受到完整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权利人可能放弃权利为由,而视其权利不应该得到保护或完整的保护。由此,无论将来学生会以何种方式公开自己的成绩,在未公开之前,其仍属于学生的隐私。
而某些院系的做法有没有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呢?这些院系有没有足够的理由来作为自己行为的抗辩事由呢?
对侵犯隐私权一般的抗辨事由是公众的知情权。把公众的知情权作为侵犯隐私权的抗辩事由是当代社会舆论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目的是把一些公众人物、特别是一些掌握了权力的政界人物的私生活向公众曝光,以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些腐败问题做到防范于未然。但我们的同学显然不是公众人物,同学的成绩与社会舆论间的关系也是风马牛不相及。用公众的知情权来作为抗辩事由显然是不当的。
在侵权法理论之中另一个重要的抗辩事由就是依法执行职务。学校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是否在此范畴内呢?作为抗辩事由的依法执行职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中最关键的就是“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这些院系让学生知道自己的分数的方式有多种,可以向每个学生派发成绩单,同时成绩单中也可以注明学生的名次。而院系也可以通过公示等多种途径向学生介绍本次考试的情况,让学生知道自己的水平和在年级中的排名。公布所有学生的分数并非学校行使自己本职工作的唯一途径,更不是最好的途径。
最后,尽管我国当前的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的力度都是不够的,许多现实生活中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这是否就给我们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大开方便之路?
常言道,法律没有调整的范围就有道德去调整。很遗憾的是,尽管保护他人隐私在西方发达国家很早就被视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准则,但是我国由于历史上传统家长式作风及所奉承的“事无不可对人言”,保护他人隐私一直没有被作为一种道德准则。加上我国近代过分强调社会本位主义,个人隐私权一直没有得到一个很好的保护。
然而法律没有保护或者没有很好的保护,并不意味着权利就归于消灭。广外作为一所涉外型大学,我们讲求的是“明德尚行,学贯中西”。自觉的尊重每一位同学的权利,是我们广外人应该具备的“明德”,保护他人隐私权也是“学贯中西”与国际接轨的具体表现。
(以上谨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