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媒体报道了河南一大学生到深圳乞讨筹学费。我校通讯社也因此发动全校参与讨论、思考如何处理金钱与道德、尊严的问题。在此,我想提出自己对这件事一点认识。
“尊严”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有两条:一是尊贵庄严;二是可尊敬的身份或地位。尊贵庄严,笔者以为大多数人都称不上。因此,人们常说的尊严应该是可尊敬的身份或地位。
那么怎样的身份和地位才是令人尊敬的呢?也许大多数人一看到身份与地位字眼,便认为只有那些有身份、有地位的人才有尊严。那就错了。因此,我们务必搞清楚什么是身份与地位。以我看,身份与地位是人的先天属性即只要他(她)是一个人,他(她)就有身份与地位。至于他(她)的身份是什么级别,他(她)的地位有多高,本质上与尊严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尊严是可尊敬的身份或地位。而身份的级别、地位的高低与可尊敬没有本质的关系。
因为身份与地位是与生俱有的,那么尊严也应该是与生俱有的。事实上也是如此。“人之初,性本善”。于是,“人之初,有尊严”。因此我们可以定义尊严为善人的属性、善人的标志,是人之出生的两个表现之一。一个是躯体,一个是人性即尊严。笔者认为,人性即尊严是人与动物在这个世界上出现的根本区别。至于马克思主义说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是人能够制造与使用劳动工具从事生产劳动。那是从物质方面来说的,而尊严是从精神方面来说的。所以,“某某人丧失了尊严”就是他(她)干了人本不应该办的事。“某某人的尊严受到了侵犯”就是别人的行为表现为对他(她)作为人的否定。对于前一点解释,好象我们的社会意识不是这样广泛地去意识的。比如,某某人犯了杀人罪,我们不会骂他(她)丧失了尊严。我们只骂他“禽兽不如”“畜生”。其实如上所分析,他的本质还是丧失了尊严。而某某人卑躬屈膝,我们就说他丧失了尊严。
至此可以对尊严作个总结:尊严就是人作为人,不去损害别人的利益,把别人看成自己来对待而被社会认同是人的身份和地位。如此“若要人敬己,除非己敬人”就很好理解了。其实道理也很简单,你不把别人看成人来对待,别人实际上也不会把你当作人来对待,他就侵犯了你的尊严。如果是你作贱自己的尊严即你丧失了尊严。
由上可知,尊严是人的属性。那么为什么我们又说国家的尊严、民族的尊严呢?那是因为我们把国家与民族都看成是人——它都是由人组成的。
那么河南一大学生为筹学费而到深圳乞讨,是否丧失了尊严呢?毛泽东曾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没有去调查,所以我不会对此作出判断。我所要做的是对其进行分析,以便给社会些微的启发。
河南那个大学生如果真的是因为家贫而又求助无门(不是不可能,因为我们社会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救助体制),但求知欲望强烈,以至放下面子去乞讨筹学费。这种人是值得我们同情的。我在这里为什么没有说他贬低身份去乞讨,因为贬低身份已经与尊严有联系了。贬低身份即有点降低尊严的意思。而降低尊严给人的感觉好象多少丢失了一点尊严。其实不然,我们所定义的丧失尊严是指损害了别人的利益而在人性的表现上打了折扣。而一个可怜的大学生,他只是求助而并没有损害别人的利益,他是不构成尊严的丧失的。而且只要他是以大学生的身份去乞讨,他就并没有贬低自己的身份——他只是一个求助的大学生。我们社会说他乞讨,而乞讨只是求助的另一种说法罢了。如果硬要说丢失了一些什么的话,我认为他只是丢失了一些我们死要的面子。但面子不等于尊严。由此我就要问,难道大学生不可以求助吗?这显然是毫无道理的。人家摩根(美国八大财团之一摩根财团的创始人)年轻时还乞讨过呢,但摩根并没有丧失尊严。相反,正是因为他的骨气而得到了给他施舍(以庄园主的角度,但摩根是不接受的),后来成了他岳父的庄园主的赏识。再者,我国古代不吃嗟来之食而饿死的乞丐不也说明了乞讨并不一定就会丧失尊严。我们现在很多人一听到这个消息就说河南的那个大学生为了金钱而丧失了尊严。这就说明我们还不够实事求是。
当然,如果那个大学生纯粹是处于贪婪金钱,那他就确实贬低了自己的身份——他变成了金钱的奴隶,欺骗了社会上的好心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其他求助人的利益。那么他就丧失了尊严,也可以说丧失了道德。
依笔者理解,道德的范畴应该比尊严小。因为我们的道德是为尊严服务的,是为人服务的。道德应该是尊严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表现形式是无穷无尽的。然而还有很多道德我们没发现或认同。所以可以说,尊严是所有道德的总和,是道德的最高境界、准则。
总而言之,尊严是个大问题。我们不可以轻描淡写地去用它来作判断,否则就会犯错误。同时我们社会应该把尊严作为道德的最高境界、准则来认识。我们不但要是一个自然人,更要是一个社会关系总和、相互作用有尊严的人。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以人为本、良性地发展,拥有美好的未来。
后记:我的认识也许不正确。但不管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我提出这点认识,只是为引起社会的思考而作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