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深圳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经深圳市人大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对违反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例的公布打破了中国长久以来“我是你老子,你的事就归我管”的传统,开始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正式提到台面上来。同时也标志着一个巨大的转变:在爱的名义下,不是一切都可以做。爱人首先要尊重人的权利。
父母爱子女,关心他们成长的每一步,这是人之常情,但是爱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事全部都包办,不意味着父母可以擅自查阅未成年子女的信件、日记,也不意味着父母可以安排好道路,让子女毫无选择的去走,不意味着只能找父母喜欢的人结婚。
中国历来重孝,而这孝的重要表现是听父母之言,父母使用了很多他们根本没有的权利来管子女的几乎一切事情,而从基本人权来讲,这实际上就是侵犯了子女的权利。
笔者在报刊上看到一则报道,说的是一个寡妇只有一个女儿,很注意女儿和男同学之间的关系,平时不允许她和男同学往来。一次,班级野炊,时间晚了,因为这个女同学家远,一个男同学便送她回来了。母亲大为不悦,不断的盘问是不是发生了什么事,女同学说没有。半夜,女同学醒来,发现母亲脱光了她的衣服,拿着手电筒检查,她是否与那个男同学有过亲密接触,女同学羞愧难当,当即跑出去,投河死了。不能说这个寡妇不爱自己的女儿,可是她没有尊重女儿的权利,最后女儿死了,自己则受了法律制裁。
前几天,笔者在网易上看到了一则新闻,说的是营口一中为“防贼”在教室和走廊里安装监视器,多数学生对此举动表示出了强大的反感,但学校为了尊重老师,没有在老师的办公室内安装监视器。多么荒唐的理由啊,为了防小偷,为了爱护学生,所以就可以安装监视器,监视学生的一举一动,那为什么又说为了尊重老师,不在老师的办公室安装呢?学生难道就不因该得到尊重吗?
因为是夫妻是恋人,相互就不能有隐私;恋爱未遂,遂将对方杀死,然后自杀或自首——这样的事件在报纸、网上经常可以看到。因为爱,所以就可以不尊重对方的自由选择权,所以就可以不尊重对方的生命权,多么苍白的理由。
为了达到宣传的效果,为了爱护读者,所以假造新闻,所以夸张事实,或者隐瞒——这实际上侵犯了读者的知情权。
在爱的名义下,而不顾对方的权利,造成了坏的影响,产生了不好的结果,甚至酿成了一个又一个的悲剧。可见我们对人的权利的理解、尊重是多么的浅薄、多么的狭隘。
爱一个人首先要尊重他的权利,这是所有类型的爱的前提。权利意识应该深入每一个的内心,在尊重对方权利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真正的去关心、去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