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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新奥尔良灾难”看人权保护的法律思维隐性取向

文字:白续辉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05-11-15 点击数: 分享至:

 

[事件回顾] 今年8月29日,拥有10兆吨核弹能量的“卡特里娜”飓风在美国沿岸登陆,随即袭击了新奥尔良市,导致成千上万人丧生,数十万人无家可归。在这一灾难降临之前,及时从当地撤走的多是新奥尔良市的富人、白人,而遇难和遭灾的多是穷人、黑人。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的解释,富人、白人多数受过良好的教育,容易听从政府的安排,及时撤离。而穷人、黑人受教育少,观念顽固,心存侥幸,舍不得放弃自己的家园和来之不易的财产,所以受灾严重。另外,飓风危机期间,当地还发生了警察擅离职守、医生对重病号实施“安乐死”、父母放弃自己生命而让孩子逃生等惊人事件。在自然灾难面前,人权体系和社会秩序面临着巨大挑战。而主导这一切的,究竟是什么?这一切是否符合法律价值的要求?笔者拟以经济分析法学派为理论基础,对人权观点加以论述。错谬之处,诚盼读者斧正。

 

人权,到底是“人的权利”、“人们的权利”、“人民的权利”还是“人杰的权利”?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实则不易回答。一些法学批评家指出,“经济分析法学的‘效益分析’照搬或偷运了功利主义,只讲‘功利’、‘效益’,不讲‘人权’、‘公平’”,因而“是一种非道德的分析方法和证明原则”,并且在人权等方面的作用“明显不足或是无能为力”。但笔者发现,无论是否承认,历史和现实都似乎为经济分析法学的思路提供了佐证——它们整体上倾向于证明:越是人杰,其人权越能得到人为的保护和天然的维护;越不是人杰,其人权越是被侵犯和践踏。所以,按照这一思路来审视,历史和现实的人权选择似乎都比较符合经济分析法学的“成本”和“效益”原则。实际上,在许多“二者只能择其一”,或说“非此即彼而不能选择第三条道路”的情况下,人权保护的法律思维隐性思维取向,同经济分析法学的理念有“交集”。这也许是一个可怕的结论,一个皇帝新装般的、无人愿意轻易说出口的结论。 

 

根据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成本”和“效益”原则,在飓风危机期间,新奥尔良的贫富人命运“冰火两重天”现象其实“非常正常”。白人由于接受过良好教育,对事物更敏感,更易于听从官方的紧急疏散指令,因此政府付出的“劝说成本”要低很多;另一方面,富人、白人相对富有,掌握着相当的社会财富和企业控制力,他们安全脱险,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或迅速恢复,因此政府的“救灾效益”会很高。相反,穷人、黑人多数缺少教养,观念固执而狭隘,不愿放弃自己来之不易的财产,又心存侥幸,拒不接受官方的疏散安排,因此导致政府的“劝说成本”飙升。由于“自愿决定留在家里”是黑人不可侵犯的合法权利,所以政府无计可施,只得放弃;同时,穷人、黑人掌握的社会财富很少,知识文化水平又低,社会影响力微弱(在未被有目的地组织起来或武装起来的情况下),他们个人的生死,不至于导致一些大型企业领导层“群龙无首”和知识精英思想的泯灭。政府救一个穷人、黑人,比救一个公司大老板的“救灾效益”要小很多。所以,富人、白人得救,穷人、黑人被难,在紧急状态下似乎是一种符合社会收益的做法,因此飓风危机期间的“冰火两重天”既成事实有其合理性,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应价值要求(这并不等于笔者就对之表示认可;这里只是指出一种分析结论)。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成本”和“效益”原则,在“卡特里娜”飓风危机中还有许多体现,而且似乎得到了美国一些地方法院的认可。据报道,风暴降临后,新奥尔良市的许多警察擅离职守,但这并不是因为他们贪生怕死,而是因为他们需要赶回家去解救自己的家人,因此法院不准备惩罚他们。对这些警察而言,他们为“拯救社会”而付出的个人成本太高而效益却很低(如救灾效果有限、个人受伤或丧命、对家人弃之不管或导致家人死伤),而“拯救家庭”的个人成本则要低很多而效益却很高(家庭人数少,容易通过交通工具转移,确保家庭安全)。法律不应剥夺警察个人拯救自己家庭的权利,不应让警察在低收益的情况下承担过大的、不合理的个人成本。因此,这些警察的做法并不有悖于法律的有关价值取向。

 

另据英国《星期日快报》9月11日报道,飓风危机期间,新奥尔良的一些医院在没电没吃、洪水肆虐的情况下,做出了一个惊人决定:用安乐死方法杀死那些医院中的重病患者,而不是让他们在痛苦中等死,或无望地等候被疏散出医院。尤其是当强奸犯和劫匪们在医院病房中到处乱窜时,一些医院的高级医生们集体做出痛苦的决定:给那些他们认为生命垂危的重病病人立即注射大剂量吗啡,让他们尊严地死去。一名接受采访的新奥尔良女医生称,她希望“上帝能原谅她的灵魂”,因为私自结束病人生命(而就在实施“安乐死”的前一刻,她还在奋力抢救这一生命)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她所知道的每一条医学伦理原则。

 

据报道,这名女医生还说道:“我不知道我是否做了正确的事,但我当时没有时间仔细考虑,我必须做出选择。那些重症病人处于极大的痛苦之中,而在孤城之中、没水没电的我们根本无法对他们进行治疗,所以我们只好给他们注射吗啡,让他们安乐死。我想我们的行为不是谋杀,而是同情。即使我们不这样做,他们也会在数小时或数天中痛苦地死去。”

 

如果用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来评价这一“安乐死事件”,那么可以肯定医生们的做法具有法律上的(一部分或全部)正当性,或者至少能让他们免除法律的严厉惩罚。因为,法律不应眼睁睁地看着生命垂危的重病患者被强奸犯、劫匪袭击,或在洪水淹没中痛苦地窒息死亡。医生用安乐死的方式来结束病人的生命,所付出的“成本”很低,但收效却“很好”(免除了痛苦和侮辱,尊严地死去),让法律运作更为经济。据以上前提,笔者认为,正当地实施安乐死,不是谋杀。即使是非经过法定程序而决定实施安乐死的执行人员,也只应被定为“安乐死执行不当罪”或“非法实施安乐死罪”,而不应被定为“谋杀罪”。这样,法律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被执行者和执行者的人权。

 

用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来分析人权问题,是很残酷的事实。但是,人类的许多行为都反映了这一价值观趋向(或取向)。

 

如前文所述,有一些法学家批评经济分析法学是一种“非道德的分析方法和证明原则” 。这一分析很有道理。但我们可以看到,经济分析法学讲求的“效益”也确实有极其正面的地方。比如,假设亚里士多德和一个乞丐同船。沉船时,在只能救一个人的情况下,是救亚里士多德,还是救同船的乞丐?还是为了保证“平等的人权”,对两者都不搭救,让两者都淹死?如果亚里士多德淹死,受损失的将是全人类(一代又一代);而让那个乞丐淹死,代代繁衍的人类则不会遭受任何损失,相反还能得益(因为保住了伟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即保住了智慧)。

 

  反对者也许会说,让卑微者死、让伟人活,这是特权阶级的做法,是非道德的。但是,笔者要问,凭什么为了保护一个人(这里具体指乞丐)的权利,而让一代代人类遭受重大损失(失去了亚里士多德,失去了他的智慧和思想的指引)?这不是侵犯绝大多人的人权吗?这里,笔者虚构的“亚里士多德与乞丐遭遇沉船”的人权困境,就陷入麻烦之中。但是,按照“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利益”这一民主政治原则(也即宪政原则、法律价值的一个体现),可以断定,救亚里斯多德而舍弃乞丐,是法律认可、允许、鼓励或默许、纵容的。所以,这一人权困境是能解决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紧急状态、特殊情境或说“二者选一”的情况下,“保护人权”的现实价值取向,还是与经济分析法学价值观相符的。

 

不过,在正常社会状态下(如没有战争、自然灾害、人身危险等),人类不应过多地使用经济分析法学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分析结论。因为法律的主流取向是至关重要的。人权的道路一旦选错,就走不到目的地了。经济分析法学只是方法论之一,而不是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