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对电动自行车已不陌生。这种新型环保交通工具推出市场后一直受广大市民的青睐。如今城市交通堵塞以及空气污染情况越来越严重,电动自行车的推行恰能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然而,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在经历了短暂的春天后,可能要面临沉重的打击。
本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通告,全面禁止广州市内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违者将处以50元的罚款。这是继杭州、福州、珠海等地区后又一大城市对电动自行车发出“封杀令”。笔者认为,对电动自行车发出“封杀令”实属可惜,在此欲为电动自行车申冤。
在本次新闻发布会上,有关发言人列出了电动自行车的三大“罪状”。
罪状一:电动自行车上路后交通事故频发。据广州市公安部局统计,今年1月至5月,广州市区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共49宗,伤亡56人。这一数字被许多媒体引述,用以证明禁止电动自行车的必要
性。然而,今年同期广州市共发生交通事故3771起、伤亡5206人,可见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在事故总数中所占比例不过1%左右。况且,我们能否认为由于机动车事故频发,就禁止机动车上路呢?显然这样的道理并不成立。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应归咎于车辆,而应更多的归咎于驾驶者本身。中国是交通事故高发的地区,而事故的主因往往是驾驶者引起的。在广州街头,胡乱切线、野蛮驾驶、人车抢道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是交通事故滋生的温床。要减少交通事故,应从提高驾驶者素质着手。交通部门应向广大驾驶者提倡文明驾驶,并适当加重处罚金以起到威慑作用。
罪状二:电动自行车普遍车速较高,有的高达40公里/小时,对行人及对驾驶者的安全构成威胁。首先不得不承认,某些电动自行车的40公里/小时最高时速的确是有违国家规定。国家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得超过40公斤。”然而,电动自行车的超速就可以作为被封杀的理由吗?其实,电动自行车生产商也不过是迎合部分消费者的需求,从而违反规定把车速调高。违规现象彰显有关部门监管力度不足。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商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便可为电动自行车正名。
罪状三:在广州市禁止摩托车行驶后,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将可能作为新一代的“飞抢”作案工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杜绝罪恶并非要杜绝犯罪工具,而是杜绝犯罪的思想。对罪恶的强而有力打击无疑是对犯罪思想的最大威慑力。广州警方曾开展过代号为“剑兰”的打击双抢行动,取得显著的效果。因此,控制犯罪关键是控制人,不是物。
据统计,目前广州市内已有约20至30万量电动自行车上路,禁令颁布后如何处理这批电动自行车成为难题。市面上电动自行车平均价格在千元以上,而市交局并没像回收摩托车那样回收电动自行车,买了车的市民只好无奈的接受被禁现实。
大禹治水在于疏而不在堵。面对新事物的出现,我们是否能够有足够的宽容给予其足够的空间让其发展完善,而不是草率地否定它?
电动自行车究竟何时才能获得平反,重出江湖?我们只有期待。
链接:电动自行车今起全面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