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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vs.中国传统

文字:本网评论员 梁紫卿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07-06-03 点击数: 分享至:

 

 2007年6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施行。笔者读罢法条全文,脑海中浮现的是这部稚嫩的法律,向中国数千年的传统观念举起了挑战之剑,尽管势单力薄,却一往无前,无所畏惧。


 

 严师出高徒,多么耳熟能详的一句话;“恨铁不成钢”,多么堂而皇之的惩罚理由;“我把孩子交给你,不听话就往死里打!”,多么平常的一种托付……

 

 恰恰是由于这些传统,在中国,教师惩罚甚至体罚学生,已经屡见不鲜,尤其在一些农村中小学,打骂教育更是家常便饭,而各种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件也不时见诸报端,诸如教师殴打学生至其吐血不止,教师侮辱学生至其跳楼轻生……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在条文中,我们看到的是从传统到未来的转变,一种彻底的思想上的转变,教师不再可以肆无忌惮地行使他们所谓的惩戒权,不再有所谓的“我是为了学生好”为借口的辱骂特权。新法第一次从未成年人的角度去详细立法保护,摒弃传统观念中的打骂教育方式,并明确了违法者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未成年人得到真正的、确切的保护。

 

 

 私拆信件、偷看日记,相信是很多家长管制孩子惯用的手段。中国数千年历史长河中,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成封建社会的宗法制,父权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父为子纲更是成为调整封建家庭关系的最高准则。现代社会中已经没有了封建社会的父权统治,然而作为一种历史惯性、民间习惯和法律意识,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力不可小觑,甚至可以说是根深蒂固。自然而然地,作为子女本应拥有的一些基本权利往往被理所当然地忽视或剥夺,隐私权在家庭中更无从谈起,得不到丝毫保护。

 

 而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为未成年人撑起了一把隐私权的遮阳伞,禁止任何人无正当理由私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在中国数千年的家长制传统下,该条文更像连绵阴雨后的一道彩虹,显得弥足珍贵。

 

 在以上两条条文中,未成年人以一种独立个体的姿态,得到了尊重和保护。相比中国传统观念中的家庭关系,此处的未成年人不再是一种“没长大的小孩”的形象,不再处于一种依附于家庭的地位,并要求他们的父母给予他们足够的尊重。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这部新法已经向中国数千年的传统观念举起了挑战之剑,而当她站在与传统对峙的擂台之上,如果没有人民的支持,她也许会败下阵来。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最真实的生命在于它被人们所信仰。而要得到人们的信仰,则不仅仅是法律自身可以独力完成的事情,而更依赖于人们素质的普遍提高,也需要人们观念的逐渐转变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而当这部新法在历史的长河中前行,她背负的,已不仅仅是她自身的责任,更是一个民族的灵魂。

 

 

让孩子健康成长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