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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而死成“烈士”并非偶然

文字:本网评论员 周靖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09-12-16 点击数: 分享至:

  

    近日,深圳市西乡交警中队的内部人士爆料,该警队一名警长与领导在酒楼应酬醉亡。警队随后将其上报因公牺牲和烈士,称主要是想从名誉上弥补他,为家属多争取一些抚恤。

  新闻一出,不少人就批评警队领导的行为是玷污了“烈士”这个词,因为在词典中“烈士”一词的含义是“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但是在这次事件中,该交警中队长谢飞勇的想法是:谁不愿意警队里有个烈士,当领导的也脸上有光,也能够多为死者家属争取点抚恤!为了领导的面子,这种本该算是丑闻的坏事竟然变成了“因公牺牲”的光荣事迹,岂不怪哉?但笔者以为,在当今社会,这些领导的想法虽然荒谬,却并不偶然。

  追根溯源,我们不难想到此事发生的背景正是中国特色的酒桌文化乃至官场文化。前一段时间社会上抓得最严的无疑是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并且取得显著的效果。但必须看到,怀着侥幸心理喝醉酒驾车的人依然不在少数,其中包括第一个被抓到醉酒驾驶的番禺榄核镇纪委书记,虽然他本人竭力解释自己喝酒是“工作需要”,但依然难逃被拘留15日的严厉处罚。在我们为交警的坚决执法而鼓掌时,却不得不反思梁书记的一句话:工作需要。这或许是借口,却也是事实,在我们的官场中、生活中的各种应酬场合,“灌酒”往往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主题:一杯酒下肚,万事好商量。但在现实中,很多人其实并不愿意喝酒,但与其交往的人却又是无酒不欢,于是为了继续话题、谈成计划,不胜酒力的人也就只能硬撑着,醉酒也就成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交警竭力地排查醉酒驾驶的人,但自己反而却喝上了,而且那位警长还喝得不省人事甚至醉死,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这里我们其实并不需要纠缠于该警长是否应为烈士,而是应该反思:喝酒应酬到底算不算公务的一种呢?如果算,那这位警长还真可以算是“因公而死”了。我们宁愿相信,大多数警察并非是贪杯之徒,有时候喝酒应酬也是迫于无奈,没人愿意做这样的“烈士”。问题是,在现在这样一种酒桌文化中,这些人能够独善其身吗?普通群众甚至一些领导的醉酒驾驶可以由交警同志去处罚,但交警同志的犯错谁来埋单?这次的醉死事件,与其说是一个偶然的极端事件,倒不如说是中国特色的酒桌文化的必然后果!

  有人说,这件事是公款吃喝之痛,这当然不能否认,但有一种痛却是更加普遍,更加危险的,这就是在社会各个阶层中都充斥着的腐朽的酒桌文化为首的交际文化。

  不用说那些政府的高官,就比如我们这些普通的大学生中,生活里也遍布着这种文化,每到周末,广外隔壁的贝岗村“山顶”上就挤满了大学生们,他们能够在那里一坐就坐上几个小时,因为有酒的存在,划拳、摇骰子、罚酒就变得“有趣”了。假如一个身在其中的同学不愿喝酒,往往会被同学忽略掉。对于一个大学生来说,这样频繁的去所谓的“应酬”,其实并不能得到什么,仅仅是出现了一下而不会被别人忽视。但负面作用却是明显的,伤害身体、浪费金钱。假如说唯一的好处是“增进感情”,但平时普通的聚会犯得着不喝酒就无法倾谈吗?与其说这是唯一的好处,还不如说是一些贪杯之人强加上去的定义,说到底还是这种酒桌文化、应酬文化作祟。

  在外国人的宴会、聚会上,人们喝酒往往是“品”的,而我们却是“干”的,不同的是,人家是喝出了味道,而我们却是为喝而喝。必须承认,这种文化上的差异是难以说明问题的,但我们却从一系列的悲剧中得出一个真理:在中国,喝酒往往会误事!醉酒驾驶,极可能危及别人的生命,给自己的一身带来阴影甚至牢狱之灾;为应酬而拼命饮酒,最终更有可能连自己的生命都丢掉!

  逝者已矣,我们纵使有再多的同情,却不应该以“烈士”的头衔去“抚恤”人家,否则,我们吹捧的就是平庸,亵渎的是高尚。这样的“烈士”一旦诞生,势必加剧日益严重的后果,在这样的事情变得并不偶然的时候,我们所希望的,就是避免更多人成为“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