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发生多起虐待儿童事件。乌鲁木齐一父亲将
9岁女儿与狼同囚一笼,竟称锻炼她的胆量;东莞 “狼爸”将四岁女儿虐打致死,只是因为女儿玩调味料。这还仅仅只是冰山一角,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那些潜藏在和睦家庭背后的虐待儿童事件不知到还有多少。家庭本来该是庇护孩子的地方,但我们却总是无奈地看到,孩子们总是被最亲近的人伤害。
说无奈,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和法律体系在处理这些事件的时候,显得特别无力。将女儿与狼同笼的父亲,最多受到一些舆论的指责,基本上不用担心法律的惩处。打死女儿的“狼爸”,参照以往判决也会受到轻判。如同几年前轰动一时的母亲陈某割掉女儿双耳一案,法院也只是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孩子依然由残忍的母亲抚养。我们总说孩子的祖国的未来,是我们的特别保护对象,然而一个孩子受害,是因加害者是亲人,我们就等闲视之,放纵恶行,这不是很讽刺吗? 反观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在保护儿童,特别是防治家庭暴力方面是不遗余力的。上述事情若发生在美国,邻居知情的话,会不假思索地报警。警察核实虐待事实后,会诉诸法律程序,剥夺施暴父母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并寻找合适的家庭领养儿童。同时,施暴父母还要被强制到儿童抚养学校学习。《阿甘正传》中珍妮不堪忍受父亲虐待,打电话报警,父亲被剥夺监护权,珍妮与祖母一同居住便是例子。社会力量介入到家暴中,对减少对儿童的伤害,保护儿童,执行得恰到好处,于儿童于父母都是好事。
当然,社会要有效介入家庭暴力,也有不少现实的困难。长期受儒教思想影响的中国,素有“棍棒教育”的传统。同时,很多父母潜意识里把儿女视为私有财产,所以大多民众感情上无法接受剥夺监护权抚养权的做法。再加上社会福利制度尚未健全,受害儿童如何安置也成为了问题。
但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并非不可解决。首先,剥夺父母监护权后,可以在亲属中挑选合适的人授与其监护权,同时对经济有困难的抚养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其次,在领养体系上,完善领养制度,放松政策限制。如果受害儿童亲属中没有合适的领养者,孩子可以托付那些愿意领养并且有能力领养的夫妇。最后,政府也要加大对福利院的资金投入,并鼓励社会公益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