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从结构主义的理论出发,分析中国经济社会的顽疾――商业贿赂,从而探究防治商业贿赂的可行性。
一, 商业贿赂的定义及其特点。
商业贿赂罪指在私人的商业活动中所发生的、违反刑事法律的行贿与受贿行为。
其特点为主要有三点:
(1)局部利益性。虽然贿赂发生的机率高,同时我国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加大了不少,但是由于贿赂本身的潜规则,也就是钱权交易的本质是局部的互利,所以案发率不高。
(2)手段多变。手段的多样化是钱权交易作为一个局部与其它外部势力抗争的直接结果。手段的丰富是商业贿赂的施事者与外部势力长期斗争的经验积累,是实践中成长的见证,也将进一步导致打击商业的难度进一步加深。
(3)连环效应。商业贿赂作为整个贿赂犯罪的一环,与其它形式的贪污可谓相辅相成。商业贿赂的实施难免与其它犯罪行为成链状关系。
二, 商业贿赂中隐含的结构性。
(1)商业贿赂行为者的结构性。
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行贿人和受贿人构成一个经济结构。此经济结构的内部各要素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我们行贿人和受贿人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共同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结果看成是行贿人和受贿人结合而成的整体的产品。就这个局部而言,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商业贿赂的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的利益对峙特征直接决定商业贿赂的结果是这个局部的利益实现正增长,而外部利益则是负增长。当然,由于商业贿赂行为也是生产行为的一部分,负增长的绝对值是要比正增长的绝对值要低的。
从这个结构性我们不难看出商业贿赂的危害在于把生产力的增长效果体现在一些人的身上,
这种不良结构必将导致社会的生产力的降低。行为者的利益过大地、通过不正当方式的实现导致这个结构的存在是对整个社会结构的危害。
(2)商业贿赂内部的运动与变化。
既然商业贿赂的施事者构成一个经济结构,那它也就必然处于运动和变化的状态。具体体现为商业贿赂内部利益冲突导致的矛盾变化以及该结构受到外部结构的影像。前者是结构内部的矛盾,是决定结构稳定性的根本原因。双方的合作是基于利益,破裂也将是基于利益,但是双方利益双长依靠的是钱权交易,因此这个结构内部的质变,也就是利益融合到利益冲突、矛盾激化的可能性不大。原因在于,钱权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有权者意欲实现钱财的增长,而有前者则急需权利支撑自己钱财的进一步积累。这种关系的和谐性已经在贿赂悠长的历史中得到证明。
那么,外力导致的变化是结构发生变化的最可能的原因。外部力量包括完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等等。这些外力作用的特征是对结构的非法性严谨地定义,以破坏结构为目的。也就是说,结构的破裂是这些防治商业贿赂手段最希望看到的结果。这样的变化是要把钱权交易的商业世界潜规则打破。
(3)商业贿赂作为一个结构的自我调整功能。
结构的自我调节功能是一个结构长期存在的基础。商业贿赂的结构相对整个社会的结构而言显得简单。那么其自我调节的功能就能更好地驾驭结构的变化,从而更好地保护其稳定性。对于商业贿赂实施者所构成的这个结构来说,自我调节功能表现为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的利益转换。他们之间的利益转换在这个结构内部进行,却以输入外部结构的利益为基础。对整个社会结构来说,这个小结构不是封闭的,不是正常的利益交换体,而是一个消耗外界能量的个体。也就是说,这个结构内部本身不存在利益,结构内部的守恒是对从外部摄取的利益分配的守恒。自我调整的对象矛盾不激烈,调整的难度自然就低了,因此这个不正常的结构也就得以长久保存。
当然社会主义建设的蓝图所要调整的是整个社会这个大结构,其难度就非常大了。自我调节功能在这个大结构中往往其很低的作用。因此,社会大结构和商业贿赂的小结构是矛盾的,其它结构必然会干预商业贿赂这个结构的存在,这个非结构性的调节不是自我的,是利益驱使的。但是,无论是自我调节还是利益驱使下的调节,其目的都是为了结构的稳定性。
三,防治商业贿赂的方法探析
在了解商业贿赂的结构对整个社会结构的破坏机理后,我想提出自己对防治商业贿赂的一些看法。
防治商业贿赂,顾名思义,一为防,二为治。以下的分析将从防和治两方面分别进行。
(1)先谈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可行性。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平台为经济和政治领域,发生的机理是局部的利益交融。那么,要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首先要破坏其作用机理。在第二部分的分析中已经提及,鉴于其作用机理的深埋在经济运作平台的钱权交易,必须使钱权交易难以发生。
那么,如何阻止钱权交易的发生呢?钱权交易的不合理性在于钱财和权利的交易过程不产生价值,只有引进一个合理的交易平台,才可能把这种机理从社会结构中去除。社会主义建设的理念之一“按劳分配”已经在诸如商业贿赂结构等社会结构弊端面前日益衰落了。从根本上来说,“按劳分配”是与钱权交易相冲的,目前的社会主流是钱权交易占上风。要扭转这个局势,必须把“按劳分配”的理念重新树立起来。
目前社会上对“按劳分配”的理念的遵循存在的问题许多。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在生产领域实施“按劳分配”,但是在政治领域却背离“按劳分配”的理念。政治领域的权利分配有自己的分配理念。在表面看来,它所遵循的理念和“按劳分配”的理念很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其执行的时候,对“劳”这个概念偷换了。实际上,对政治能力和功劳的衡量是很难的,很容易就犯错误。目前中国在对政治能力和功劳的评价方面存在明显的漏洞,其直接结果就是钱权交易的风行。中国的经济政治改革应该重新制定或者大力修改原有的评定标准,切实做好对“劳”这一部分的审定工作。只有这样,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的、以商业贿赂为主要标志的钱权交易才能被遏制,社会的分配才能走上正常的轨道。
(2)接下来,我想谈我国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各地区治理商业贿赂行动风风火火地进行中的社会现象中,我有这样的思考:治理商业贿赂应该遵循怎样的规律?只有懂得这个规律,才可以避免在行动中采取一些不痛不痒的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其中一个途径是破坏其内部结构的钱权交易。方法一在谈防止商业贿赂中已经提及,就是要创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使得参与贿赂行为的个体自觉或者被迫放弃钱权交易的方式。方法二是用鼓励等方式使得其它社会个体积极参与破坏商业贿赂结构的活动中去。贿赂的形式是损害整个社会结构的,那么其它社会群体必然会具有斗争性。具备了这个群众基础后,如何赋予这个群体战斗力是根本。我把赋予这个群体战斗力的方式大致分为精神性和物质性两方面。
精神性的发展方面,宣传商业贿赂对社会的破坏力是首要任务。社会的其它组成部分是知道商业贿赂的危害性的,但是对其危害具体表现为什么却往往不得而知。通过宣传,让这部分战斗主力客观理解商业贿赂对社会的危害显得尤其重要。目前社会上的一个严重的问题是钱权交易的一个延伸使得整个社会对这种现象的战斗力大大削弱。这个延伸就是钱权交易的主体对社会的贡献。这种所谓贡献很好地掩盖了他们的破坏力。这种表面的利益往往能够掩埋真相。因此,宣传的重心在于把真相暴露在战斗者面前,激发他们应有的斗争性。
物质性的发展方面,建构一个与这个商业贿赂机制相抗衡的法律体是首要任务。在建设法制社会的口号下,大力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执法,是实现对抗商业贿赂最有力的方法。需要指出的是,加强立法执法只是一个口号,要切实地和研究、宣传、打击和修复社会结构等等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够最终取得防治商业贿赂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