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大学生的权益受侵害已经不是新鲜事了,随着大学生与社会的接触越来越多,这种侵害也日益多起来。例如,假期兼职的大学生却深陷如民工讨工钱一样的尴尬境地,就业市场上女大学生的隐私在所谓的就业合同面前毫无保障———三围?性史?家庭……在每年200万毕业生求职的人才市场上,用人单位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权力,隐私权与就业相权衡下,有多少人在沉默中选择服从?又有多少人据理力争?还有,高校后勤的社会化中,经济效益成为后勤企业的首要经济效益,我们合理的消费权开始面临困境,据南京高校的调查表明,78%的同学认为宿舍太挤,82%的同学认为储物空间太少;而对于饭堂价格以及质量,同学的反映则更为强烈。作为特殊的教育消费者,我们如何维护合法的消费权益呢?
面对权益的侵害,大学生们或是淡然漠视———以鲁迅先生笔下的阿Q精神聊以自慰,哑巴黄连暗自品味;或是极端争求,争得面红耳赤。其实,面对权益的侵犯,我们需要理智的心态,淡然漠视与极端争求在现实中都无法真正保护到我们权益的奶酪。
在社会兼职中,我们应事先确认用人单位是否有法人资格,在签订合同前应该先核实公司身份,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劳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有协议的条件下,如发生报酬上的争议或伤亡事故且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追索劳动报酬等。在求职就业中,我们应该提高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假如所有的求职者都能够很好的捍卫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的不法侵害是难以得逞的。在与高校以及高校内部企业的利益权衡中,我们欣喜地看到对权益的维护正在不断的崛起:近来中山大学举行了全国首次学生食堂的价格听证会,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也举行了全国首次关于处罚自考作弊者的听证会。
对权益淡然漠视的同学中不乏极力崇拜西方三权分立制度者;更多数的同学受到历史与现实消极因素的影响,以一味批判的眼光看待法律甚至轻视法律的作用。
事实上,在“自力救济”无法奏效时,我们往往转而依靠社会监督力量甚至国家的强制力。然而诸如消费者协会这样的社会监督力量却由于种种原因成效低下,如此恶性循环,使公众对社会的信任感逐步降低,甚至出现漠视、敌视状态。最后只能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问题,然而其成本(包括金钱、时间等)过高,风险较大,往往让在校大学生望而却步。
如果法律在实体与程序上都能与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正义标准相符合,我们立法、司法、执法部门乃至社会上保障人们正当权益的机构都能以积极公正的姿态构建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也许我们中的一部分同学不再会一味地津津乐道于西方的三权分立;也许我们不会再一味地评判法的无能,淡漠法的功效;也许我们会更乐于相信司法的公正和公平,相信社会机构能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公正的权益;也许我们会对现代法治会多一份信任感与依赖感,相信法律制度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是合乎人性的,相信法律能够实现秩序、公平与正义!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一语道破天机。如何让我们的法真正地与时代同步,与社会公众的伦理道德、正义标准相协调,从而得到人们发自心底的认同与维护———也许这才是我们需要真正去思索的问题。因为只有被信仰的法律,才能更好地促使人们用理性去维护自己被侵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