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实施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校部机关的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2008年11月-2009年1月,学校开展了首次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工作。为了使机关工作民主评议工作更准确地反映机关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管理水平, 2009年3月16日,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截至目前,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方面的反馈情况和修改意见,先后两次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实施办法》二次修改稿通过校园网发布给大家,在全校范围公开征集修改意见,欢迎广大师生员工提出宝贵意见,使《实施办法》修订得更加完善。
请您点击文后“发表话题”对《试行办法》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纪委办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实施办法
(第二次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校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促使校部机关为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实保障,结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部机关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部机关工作限时办结制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部机关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公开、透明、规范,接受群众监督;(三)重在考核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四)奖励与惩戒相结合,民主评议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 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的对象是校部机关(包括党群、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民主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 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的内容为校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具体包括3个部分:
(一)工作绩效;
(二)工作作风;
(三)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 一个事项同时涉及两个部分以上评议内容的,按其重要程度“就高不就低”在一个二级指标中体现。
第三章 民主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每两年组织实施一次。
第七条 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在学校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办、监察处。
第八条 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分为自评、民主测评、汇总反馈、公布结果四个阶段。
第九条 在自评阶段,校部机关各部门对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写出自评报告,准备相关支撑材料。自评报告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相关整改措施;自我评定等级。
第十条 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中民主测评的具体方式:(一)组成校部机关工作民主测评小组,对校部机关各部门进行评议打分;(二)全校一定比例师生员工填写《问卷调查表》,对校部机关各部门进行评议打分;(三) 学校领导对校部机关各部门评议打分;(四)师生员工网上评议打分;(五)前四项分数相加即为民主测评结果。
第十一条 为便于部门之间横向比较,在校部机关工作民主测评小组评议时,把校部机关各部门分为A、B两类同时进行评议。A类是工作面宽,服务对象覆盖面广的部门;B类是工作性质相对单一的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阶段开始前,将评议周期内对有关部门工作责任追究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民主评议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汇总反馈阶段,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计算校部机关各部门的评议等次,提出民主评议结论,报学校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审定后反馈被评议部门。被评议部门如对民主评议结论有异议,可在民主评议结论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对民主评议结论提出异议的,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就异议事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予以调研、复议。审查或复议结果报学校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领导小组批准后作为最终评议结论。
第十五条 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最终评议结论确定5个工作日内,将校部机关各部门的民主评议结论按综合得分排序后,向全校公布。
第四章 民主评议等级的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确定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10项。二级指标的评估等级分为A、B、C、D四级,评估标准给出A、C两级,介于A、C级之间的为B级,低于C级的为D级(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其标准(按二级指标数)如下:
优秀:A≥8,C≤1,(其中重要指标A≥5,C≤1),D=0。
良好:A+B≥8(其中A≥4,重要指标A+B≥4),D≤1。
合格:D≤2,(其中重要指标D≤1)。
不合格:D≥3(其中重要指标D≥1)。
第十八条 校部机关各部门的民主评议等级由四部分构成:民主测评小组的评议占35%;问卷测评占40%;学校领导评价占15%;网上评议占10%。
第十九条 民主测评打分办法:
1、以百分制方式,按10个二级指标分别打出分数;
2、校部机关工作民主测评小组的评议分,直接按比例计算;
3、校领导的评议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以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作为该项指标得分,再按相关比例计算;
4、多人参加的民主测评,在累计总分后按参与打分的人数计算出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作为该项指标得分,再按相关比例计算;
5、如有弃权(空白),其对应项目均按75分计算;
6、90分以上为A等级,80分以上、小于90分为B等级,60分以上、小于80分为C等级,小于60分为D等级。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民主评议结论不得评为优秀等级:(一)部门领导严重失职、渎职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二)部门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或造成有严重影响的责任事故的;(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五)部门及工作人员被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民主评议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先进,学校设立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先进单位和单项奖项。综合排名前三名的部门为先进单位,在单个二级指标中表现特别突出的部门可获该项指标的单项奖。
第二十二条 对在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中获得先进单位称号、优秀等次及单项奖的部门予以表彰并分别发放奖金。
第二十三条 对在民主评议中发现问题的部门,由学校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向其发出《民主评议建议书》;对民主评议中确定为不合格的部门,由学校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向其发出《民主评议告诫书》;对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合格的部门,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部校部机关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校部机关工作民主评议结果作为校部机关部门和个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