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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的通知

文字:保卫处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11-05-20 点击数: 分享至:

                                        保卫综〔20116

关于2011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的通知

各学院(中心、所):

根据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37号)、省公安厅、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清理我省高等、中等专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空挂户口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313号)精神和暂缓就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机关要求,为做好我校今年毕业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原财职院专科生,下同)户口迁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借出的户口卡,必须在531日之前归还,从61日起,毕业生户口卡一律不外借。

二、户口未迁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持《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三、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毕业生,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毕业生已落实工作单位并可落户者(包括档案关系挂靠人才市场者),请将户口迁入的详细地址填入相应的《毕业生入户登记表》[户口迁入地址必须写明到:XXXXXX县(区)XXXXXX房(下同),如: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恒福路201102]

1.分配到广州市内、市外的南校区毕业生和分配到广州市外的北校区毕业生,请于67日前落实户口迁入地址,填写《分配在广州市外毕业生入户登记表》(见附件一)分配在广州市内毕业生入户登记表》(见附件二),并将工本费(迁往广州市外4/人,市内迁移免费,下同)统一交给辅导员或辅导员指定的人员,以学院(中心、所)为单位于67日前交到保卫处综合科统一办理,毕业典礼当天,到辅导员处领取《户口迁移证》;

2.分配到广州市内的北校区毕业生630日前,将《报到证》复印件统一交到辅导员处,并填写《分配在广州市内毕业生入户登记表》(见附件二),请学院(中心、所)于71日前交保卫处综合科统一办理,711日当天,学生本人到辅导员处领取《户口迁移证》。

注:1.南校区毕业生:是指入学时户口迁入南校区(番禺公安分局小谷围派出所辖区)的学生;北校区毕业生:是指入学时户口迁入北校区(白云公安分局黄石街派出所辖区)的学生。

2.毕业生落户只能迁入单位、人才市场集体户或原籍家庭户,不能直接迁入他人家庭户。

3.需在《报到证》复印件背面注明“学院班级专业、联系电话和详细落户地址”,并按《毕业生入户登记表》中的顺序排序。

(二)毕业生已办理暂缓就业协议手续的,学校可保留户籍两年,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毕业生必须在《_________学院2011届暂缓就业毕业生名单》(见附件四)中做好登记,并预交《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人(公安部门打印户口迁移证的工本费),以学院(中心、所)为单位于624日前交到保卫处综合科。

2.在暂缓就业规定的期限内,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或因结婚、生育、出国(境)等事项需要用户口卡的,毕业生应提前到学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出时,需到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解除暂缓就业,凭本人身份证、报到证原件和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具的证明到保卫处综合科开出《户口迁移证明》并领回预交的迁移证工本费,自行到属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

3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因升学[出国(境)留学除外]或报考公务员面试需要借出户口卡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和升学(公务员面试)相关证明材料到保卫处综合科借用。

4暂缓就业期满还未落实单位的,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予办理与户籍有关的手续。暂缓就业期满后10天内仍未办理户口迁出的,户口由辖区派出所按照原籍的地址迁出,并打印《户口迁移证》,存放在学校保卫处。此时学生的户口信息是无法使用的,直到学生本人亲自前来领取《户口迁移证》并在有效期内回原籍恢复户口方能使用。户口不会自动迁回原籍。

(三)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未办理暂缓就业的(继续攻读本校研究生者除外),在毕业离校前必须将户口迁回原籍,填写《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登记表》(见附件三),操作程序同分配到广州市外的毕业生”,凭毕业生《报到证》或《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原生源地公安部门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未办理户口迁出的,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予办理与户籍有关的手续

四、根据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毕业生户口迁移之后一般不再办理更改手续。因此,毕业生户口迁入地址填写必须准确无误,领到《户口迁移证》后必须及时到迁入地公安部门或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五、丢失身份证的毕业生,毕业前,由本人自行到保卫处综合科办理报失手续。

六、户口迁移工作重要,请各位毕业生高度重视,各学院(中心、所)辅导员大力协助,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七、保卫处综合科咨询电话:36207167(北) 39328020(南)。

备注: (附件可自行复印)

附件一:分配在广州市外毕业生入户登记表

附件二:分配在广州市内毕业生入户登记表

附件三: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登记表

附件四: _________学院2011暂缓就业毕业生名单

附件五:毕业生迁移户口流程

 2011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相关表格(含附件1-4) 附件5:2011届毕业生迁移户口流程 

 

保卫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