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穗计生发〔2011〕19号)及相关政策法规文件的精神和要求,请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在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受理初审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对象及待遇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具有广州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可享受由政府每人每月发给150元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二)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8月31日间,因政策调整,退休金、养老金未体现原加发5%计生奖励的(如教龄及侨眷等身份离退休时已按100%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也未享受退休时一次性独生子女奖励金的,从2011年9月起,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150元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以上两项奖励金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做出适时调整。
(三)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以上人员如果婚姻关系有变动,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1个子女,离婚后未再婚再生育的;
2.只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且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关系的;
3.未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且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关系的;
4.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也未生育但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
二、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的小一寸免冠近照3张、结婚证、一家三口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离退休证(或工作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如独生子女属港澳居民或外国籍的,复印独生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独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独生子女户口簿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
(二)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申办或补办证件。2009年1月1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但需单位出具证明。
(三)婚姻关系有变动的家庭另需提供:变动方的丧偶证明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加具民政局印章)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原件及一式一份复印件。
(四)收养子女的,另需提供《收养证》原件和一式一份复印件。
以上证件遗失的,由相关办证机关出具证明。
三、办理地点
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居委会)。
四、黄石街户籍人员办理方式
(一)办理时间:2011年11月19日之前
(二)地点:户籍在黄石街校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社区居委会办理(后勤综合楼,即兴安超市一楼),咨询电话:36206514。
(三)所需材料:除须准备上述第二点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存折。
五、其他事项
以下2个时间段内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离退休人员,不再列入本次受理范围。
(一) 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8月31日间已按照计生奖励政策享受了退休金加发5%比例的离退休人员;
(二) 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享受过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金的离退休人员。
更多关于奖励政策文件及解释的详细内容,可自行到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www.gzfb.gov.cn)查询,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
(1)广外计生办,电话36207133(相关政策或独生子女家庭状况审核问题);
(2)人事处劳资科,电话36207070(是否享受过独生子女奖励问题);
(3)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电话36207165(户籍属地政策办理问题);
(4)广外社区居委会,电话36206514(相关政策问题)。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 奖励 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 2011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