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昨天下午,渭南市临渭区员张小学高考考场门前,一名迟到2分钟的女考生跪地痛哭哀求门卫打开大门让她进去考试,但最终未能感动铁石心肠的3名门卫,而抱憾考场之外。
据了解,这名郗姓女考生在临渭区下吉镇中学上学,昨天下午原准备在员张小学高考考点参加英语科目的考试。按照规定,考生需在14时45分前进入考场,15时开考。据下吉中学的领导说,郗姓考生没有参加学校安排的统一食宿,住在一个同学的宿舍里,上午考试完后她回去睡觉,由于定时的闹钟没有响,所以迟到了。郗姓考生骑自行车赶到考场门口时是14时47分,晚了2分钟,她求工作人员放她进去,两个门卫和一个警察不同意。她跪地痛哭哀求,直到15时正式考试铃声响起的时候,这些工作人员最终也没有给她开门。
此后,下吉中学李栓良校长赶到,带走了郗姓考生,并派一名教师陪同,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怕她想不开。
等待考生的家长们对门卫的做法很不理解,他们气愤地说,女孩子就迟到2分钟,离正式开考还有13分钟,大门也不让进,12年的努力眼看就毁在2分钟上了,门卫要是多些人文关怀,这幕悲剧就不会发生。
——( 西安晚报 2004-06-08 )
一年一度的高考已经过去一些日子了,但这则发生在渭南市的高考悲剧,现在读来仍让人唏嘘不已,经历过十年寒窗的我们都非常清楚六月那短短三天意味着什么,有人曾把其比喻为“蝴蝶破茧”,如果仅仅因为迟到2分钟就使自己的十年辛劳付诸东流,很自然地,我想每个人都会跟我一样很气愤。从感情上说,我们都不能接受那个门卫的做法;但从理智上讲,它又确实发人深省。
在高考守则里,一般科目考试都要求考生提前到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场,英语科目考试因为有听力,所以要求考生必须考前进场。我们暂时不去讨论该学校要求提前三十分进场是否合理,总之这是一个规则,既然是规则就必须遵守。从法律层面上讲,规则是公平的保证,讲究公平的前提就要求遵守规则。无论是一场比赛还是一则游戏,为了让其顺利有序地进行,就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则并遵守履行,即使是在社会交往中,人们其实也在遵守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所谓“无以规矩,不成方圆”,“约定必须遵守”,按照西方法学家的观点,人与人之间其实是一种契约关系,社会的平稳就是靠这种契约来维持,换句话说,因为有契约所以要守规则,因为守规则所以大家才平等。在这次的悲剧里,因为考英语有听力,所以大家必须提前到场,如果有人迟到,势必影响到周围的一些人,如果受影响的人就因为这而没考好,这对受影响的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那这责任又让谁来负?
可能有人会说“规则是人定出来的,可以灵活处理嘛”“她只不过迟了2分钟而已”,当然,如果那门卫能变通点,能“多些人文关怀”,这起悲剧就决不会发生了。我们先撇开门卫这样做的真实意图不讲,其实,规则虽然是人定出来的,但“约定就必须遵守”( pacta sunt servanda),另外,法律也好规则也好,最怕就是开了先例。有时不是不想讲人情,而是不敢讲,不敢开先例。假如当初门卫让这女生进场了,恰好后面又来了个迟到5分钟的,该不该让他也进去?不让进,那前面那个也是迟到的你都让她进了;让进,如果后面还有迟到10分钟、20分钟、30分钟的,你该怎么办?总不能说“人家只迟到2分钟,而你们迟到10分钟,所以不能进”,因为规则里没有注明迟到多久就不能进,所以不管是2分钟还是20分钟,只要是迟到就是违反了规则,就必须承当其后果。这又好比在抢劫案中,不管你最终抢得一万块还是只抢到一个空钱包,只要是使用了暴力或胁迫手段读夺取财物就构成了抢劫罪,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执行规则的门卫并没有错,如果有错的话是看规则本身是否合理。而高考规则的制定是事先公开并得到公允的,虽然考生不会去故意违反规则,但只要客观上违反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听起来好象很没有人情,但是如果我们把高考惩罚制度纳入到整个社会体系中来看,它就不显得孤单和突兀。埋怨考生因迟到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惩罚过于沉重,其实与法律上同情好人或者好官无心违法却必须接受惩罚的心情如出一辙。我们过去就是太讲究人情了,而少了讲规则。把人情凌驾于规则之上只能有害无益。人情与规则其实就是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一个讲规则讲法治的社会远远比一个讲人情讲人治的社会公平,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言:“凡是不凭感情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优良,而法律恰正是没有感情的……这种无情也正是维护正义(公平)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