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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应挥“亮剑”本色

文字:陈雪晶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08-11-05 点击数: 分享至: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即使是用深情款款的语气来说这句话,一样只会令人毛骨悚然,谁叫有“人肉”如此令人毛发倒竖的字眼。经过了“卖身救母”事件、“网络虐猫”事件、“死亡博客”事件等赫赫有名的人肉搜索案例后,对于中国2亿多的网民来说,这个网络新生代名词已经不陌生,它的功能很多人已经可以得心应手地使用。符合所有事物的发展规律,当一个新事物风头日渐的时候,一切都会暴露出来。

  正反双方最大的争点是:人肉搜索是否因为侵犯隐私权而应该叫停。如果在法律的框架内,这个问题是很明朗的:公民的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隐私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应该强制扼杀。但是来看看这句叫板的话吧:国内第一起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死亡博客”事件)的被告,在反驳原告律师时说:“对事件进行陈述和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这句话先不论其法律含量有多少,倒是可以清楚地看出人肉搜索的存在意义:公民,或者说社会的草根群体,已经把人肉搜索引擎其本身的功能外延,将其视作可以用来伸张正义、重建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有力武器。

  无庸置疑,“成熟的现代公民意识”、“捍卫、重建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激情”,这二者就是人肉搜索的“亮剑”本色。人肉搜索的“本色”是符合中国社会的国情的,中国人讲究“面子”,是一个注重群体感觉的社会,周围人的价值评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为人的主观行为。“如过街老鼠”、“无颜面对江东父老”都是极大的心灵酷刑。而人肉搜索,就是通过一个事件作为发起,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寻人手法,将事件的主角的“祖宗十八代”挖掘出来为罢休,通过公开当事人的资料而使其受到周围人言的谴责,在阳光下曝露其丑恶,背上违背道德的包袱的目的。

  “亮剑既出,谁与争锋?”单说中国的网民人数在08年已经突破两亿,在大海里捞根针也不是难事。这股力量若用于侦破案件,是若如破竹;若用于寻找失散亲人,是势不可挡。“江西敲头案”的顺利告破,就归功于人肉搜索的力量,而在汶川大地震中,也依靠着人肉引擎让许多失散的亲人得以团聚。成功的案例摆在眼前,而且不是个案,是可以撑起人肉搜索具有积极意义的证明。这把“亮剑”的确可以惩治罪恶,更有激发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常常遇到的阻碍便是缺少群众提供的有利信息,而互联网内的匿名制度消除了群众的心理障碍,得到的有利信息只要稍加甄别反而更多,另外的就是那句老话了——“人多力量大。”

  剑有两刃,剩下的问题就是要如何防止这把亮剑的另一道利刃造成的伤害。一是如何防范人肉搜索反映出来的社会公共心理危机,即“权利幻觉”的膨胀。在参与人肉搜索中,个人容易自我膨胀成“警察”、“法官”、“道德审判者”,并将这种情绪从网上转移到网下,于是出现了在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加以言语和人身的攻击,严重者会演变成“私刑”。二是老调了,就是如何加强网络监管和正面引导,严禁网站抓住网民猎奇的心理,为提高网站的点击量不惜提供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信息等。这需要立法的进一步规范,仅靠一些行政法规无疑是势单力薄的。三则是要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群体的力量,达到自我的目的,当然,如果前二者都有了有效的解决机制,小人是很难乘虚而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