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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学生前往富士康实习此举不妥

文字:本网评论员 姚震乾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10-10-17 点击数: 分享至:

  近日,笔者获悉富士康部分完成了由深圳到郑州的产业迁移,不日将在郑州开始具体地生产运作。为配合富士康生产线的投入运行,河南省教育厅向省内中职院校发出动员令,鼓励学生前往富士康实习。此番政府部门以高调的姿态,支持企业的发展,实属罕见,而笔者认为此举着实不妥。

  明眼人一看便知,所谓的实习,其实就是老百姓口中的赚取“廉价劳动力”。富士康的一系列悲剧发生之后,早有外媒和有责任心的国内媒体将焦点转向了这个公司,连富士康的委托加工企业-苹果,也启动了调查程序。《南方周末》的记者只身在富士康充当卧底,试图用亲身的经历,来描绘“微利企业”内部的运营模式。至少一系列报道客观上揭示了存在着的管理缺陷和人文氛围压抑等现实问题。

  富士康发生在深圳的一系列悲剧,企业难辞其咎,问题核心在于使用廉价劳工。于是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富士康开始大打改革牌,通过调整工作人员福利等措施,试图在民众心中重塑形象。其深圳工作人员工资的涨幅,曾一度达到了100%。但好景不长,富士康的决策层发现如此一来,产品的成本大幅提高,这让富士康以“微利”立命的发展思路没有了发展的空间,于是,富士康向劳动力成本更低的中国内陆转移。

  而进入内陆对于富士康而言,还不仅仅是劳动力成本低这一好处,从招商引资的大局出发,地方政府也会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为其发展保驾护航。也许,河南省教育厅的近日发布行政动员令的做法,就是这种方式之一。

  只消在百度上键入关键词“富士康实习生”,就不难发现相关报道,大部分都严肃指出,富士康是在走我国法律的蹊径,借实习生的特殊身份,来达到降低劳工使用成本的目的。笔者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在此对这一说法稍作分析。目前,我国《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已被公认为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只有建立在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才得以实现。而依据国务院原劳动部1995年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换言之,学生前往企业实习,其自身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应该定性为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从而建立起劳务双方平等民事主体的、一方支付费用另一方依约缴纳产品,劳动成果不是按劳分配而是依约分配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意味着,在纯粹属于交易的情形下,学生进入富士康,与企业之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企业不对你的各类保险和相关权益负责,甚至在双方自愿约定的情形下,每天可以工作10小时,或者更长。而当劳资纠纷发生时,实习生只能按照平等主体之间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学生一方要承担诉讼费用和举证责任等负担,而且官司极可能旷日持久。在发生人身伤害时,还要认定过错责任方,企业只就过错部分承担责任。所以对于学生来说,进入富士康一类的工厂企业实习,个人是处于弱势地位。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政府不宜组织、或者鼓励学生统一前往富士康实习。这既是从保护学生的角度出发,也是给予社会、以及立法机关一个足够的缓冲期,借此时机通过足够的考察后,从立法的角度,弥补这片空白。国务院教育部已于上月中,向各省市发出了关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开始就学生实习权益保护进行规范,相信很快就有相应的法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