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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罚款现象须深思

文字:潘英赵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12-10-18 点击数: 分享至:

    

    红网长沙1018日讯 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发布的《生态化校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准向树丛、草甸、花坛、亭台、楼阁、湖泊及垃圾桶专属区外一切地方丢弃废弃物及有害物品,否则处罚50-5000元。此外,学校还有“严禁盗挖竹笋,违者罚款500元”,“严禁划船和游泳,违者每次罚款壹仟元”等规定。 

    学校的出发点和目的可能是好的,为了能够给学校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但是通过罚款来实现这一目的,不能不让人质疑该学校这样做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让人思考学校应当如何采取正确的做法来处理这些行为。

    首先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学校是否具有罚款权?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类,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因此,在这个实践中,学校并非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因而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学校通过罚款来制止乱扔垃圾和其他的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199610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作为事业单位的学校,应该严格按照自己的权力行事,不能够越权,不能违法,不能搞“特殊化”,以一些借口来制定荒诞的规定,甚至为一些可能发生的“黑色收入”现象大开便利之门(譬如在该学院的这个案例中,罚款的所得款项问题流向何处依然不清不楚。因而,希望相关行政部门能够重视此事,对此案进行详细调查,对该校的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对于学生乱扔垃圾、影响公共秩序或者破坏公物的行为,学校应该及时制止,并依据学校的管理规章条例就行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假如在实际中,存在着损坏公物的情况,学校可根据损坏的物品的价格要求学生赔偿,并且可以通过告示进行全校教育,这些都是学校可以采取的措施。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学校内的乱扔垃圾和损坏公物,和其他公共场合(如公园和公共交通工具上)乱扔垃圾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于后者,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应的行政管理条例进行罚款。但其执行者必须是行政机关,而且处罚的力度必须严格依照现行的行政法规。由此可知,假如在学校内部出现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学校在及时制止的同时,应该将案件上报相关行政机关。

    其次,近年来,笔者建议,有必要对全国学校的一些规章制度进行是否违法检查。学校的规章制度直接牵涉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各个学校可能会依据自身的特点进行制定本校的规章制度,但是其中可能存在着一些违反法律,甚至对学生合法利益造成伤害的条例,比如硬性要求捐款,取消假日进行补课等现象。对于这些规章制度,必须通过及时的揭露或者媒体曝光,并且责令学校及时修改。

    再次,可以在当地的行政部门设立“法规校园行专事员”,负责接待和处理这些问题。学生可以通过匿名信等方式反映学校存在的可能违法的问题和情况。

    构建合法合理和谐的校园环境,需要学生、学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力量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