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依照执政者的个人喜好以及亲疏关系来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公共事务。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简约而言,法治的精神方面主要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在法治民主的社会中,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由规范的民主程序产生和制订出来,并且其司法和执行过程通过规范的秩序受到全社会的公开监督。
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并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规则,要求法律成为社会主体的普遍原则,不仅要求公民依法办事,更重要的在于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所以,法治在政治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治权力的规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是否至上,特别是权力的运行有没有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是区分法治与非法治的主要标志。现在法治思想的根源是民主,人民主权,是人民通过立法创造了法,法律旨在保护公民的自由。
因此,法治社会是一个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公民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并有积极的态度投入到法律允许的自治领域内。公民有良好的权利义务意识。同时,法治的社会还应该是体制完善的社会。创造一个完善的体制,必须要发扬民主,让人民的声音能很畅通的传达到公权力的耳朵。通过公民与政府的声音互动来逐步完善我们的体制。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的同时,要把公权力这匹野马绑在体制的框架内。这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任务。
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虽然意思大体相同,但却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先有人类社会后有国家。只要有人的存在就会有社会的存在,因为人与人之间总会结成这样或者那样的关系,而社会则是种种关系的集合体,国家则是社会关系复杂化所引起的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需要强制的权力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按照马克思的国家学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当共产主义彻底实现时,国家就会消失。因为在这样的生产力之上,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不存在贫富差距,也不存在阶级,也就不需要“国家”来维护一个地区、民族的安全和利益,全世界将在这种生产力基础之上融为一体。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会实现实质的平等,而由此产生的社会将是一个精神和物质都极大丰富的平等的社会。
另一方面,国家是一个政治概念,社会是一个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的系统概念。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实质上是重视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表现,公民权利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基础上神圣不可侵犯。这和专制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孟德斯鸠说:“任何专制的国家的教育目的都是在极力降低国民的心智。”而法治社会则极力希望通过法治精神的培育来加强公民自治的责任感以及对自己社会权利的认同感,从而使公民具有浓厚的社会管理热情。法治国家这个概念同样蕴含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理解。但是在国家这个政治概念下,法治的本质经常会被扭曲。现代意义的法治始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自古希腊。古希腊人把尊重法律和自由并论为实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城邦生活的和谐(“善”)的两个基本政治准则,主张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约束,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毕达格拉斯最早提出“人治不如法治”之说。古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学》中明确主张: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导致城邦“善”的一个条件。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法治的基本要素在于“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有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他认为法治优越于人治,他说:“凡是不凭感情治事的统治者总是比凭感情治事的人们优良,法律正是没有感情的。”因此,“谁说应该由法律来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对西方法治传统产生过久远深刻的影响。罗马人的法治观直接导源于希腊文明,他们不善于思辩,但却精于行动,辉煌的罗马法成为罗马人高耸的纪念碑。西塞罗所谓的“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成为一句不朽的名言。
近代意义的法治理论是由英国的哈林顿、洛克、戴雪,法国的卢梭、孟德斯鸠和德国的康德、黑格尔以及美国的潘恩、杰弗逊共同丰富发展的。这其中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都是从自然法的角度,明确或者隐含地论及法治的思想。但戴雪则是系统地提出并阐释了法治的含义,这就是学界所熟悉的法治三原则:“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
戴雪的法治三原则对于反对封建特权,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价值,因而对西方乃至非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法治的本质是自由和秩序。通过法治保证稳定的定的社会秩序,从而更好地保证社会自由。但是,国家权力并不总是为保障公民权利而存在的。事实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有时会发生冲突。所以 ,建立法治国家这个概念不免有优先保障国家权力之嫌。而在权利本位的问题思考上,笔者认为,私权优于公权。私权应该有充分的救济权去对抗公权的侵害,包括有对抗公权力制定的恶法的救济权利,从而平衡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利益。一旦国家的权力被无限放大,国家及法律凌驾于社会之上,那么国家可以肆无忌惮的吞噬公民的权利,干涉公民社会自治的权利及领域了。
因此,建立一个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先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