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首页
各国语言/Languages
英语/English
关注广外微信平台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校园新闻 > 正文

中国政法大学博导符启林来我校探讨中国房地产法若干法律问题

文字:黄健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04-12-03 点击数: 分享至:

 

  本网讯  122日晚,广外文化·科技百讲之第八十六讲“中国房地产法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在三教220课室举行。此次讲座由校百讲领导小组主办,广外法学社承办,主讲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符启林教授。

  

是日,教授千里迢迢从北京到达广外,一再评价了广外良好的办学特色,对广外的特色环境与教学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当晚7点30分,讲座开始,校团委书记刘志军老师担任主持。在简单清晰的介绍与开场白后,符启林教授随即用他饱含幽默与风趣的语言与大家一起共同探析中国房地产法领域的内容。

 

 

 

 

 

 

 

 

 

 

 

 

 

 

 

 

 

 

          符教授在演讲中

 

教授指出,当前中国房地产法领域存在相当部分的不足与矛盾。首先,在中国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掌握属于国有资源土地的使用,土地所有权毋容置疑在国家手中。而部分地方政府由于自身债务的影响,通过利用宏观调控这个手段,对土地进行了无理的征收。这些征收往往伴随着许多不合理的行为。农民在被征收掉土地后政府给予的补偿过低,那么农民最终又可以从哪里获得生活的基础?这些正常的利益应该从哪里给予保障?河南省登封市的“少林寺规划”活动就充分体现这个问题。教授认为,制定相关合理完善的房地产方面法律,对指定土地的管理和使用相当重要。

 

而目前在我国,制定的房地产方面法律采用的是英美法系的法律,但我国整个法律的大基础是大陆法系。这当中无疑存在着相当的矛盾。究竟该抛弃哪方面还是重新构建起一种新的法律制度给房地产方面的法律予完善呢,教授的意见更倾向于后一种。

 

接着,教授深入探讨了一些土地开发与土地使用中大量存在的问题。珠海飞机场的建起就是其中一个不合理的例子。规划时的费用为两亿人民币,但最终投入的数目是38亿,大大超过当初的预算。

 

房屋拆迁也体现了房地产方面法律制度的不足。按法律来讲,房屋属于个人,土地属于国家。那么国家在拍卖土地时是否有权把房屋与土地捆绑在一起?难道拍卖的土地不应充分考虑到建在这块土地之上的房主的利益吗?这其中就存在难以调和矛盾,究竟应该是“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教授在谈到这个问题时,结合了自己从前为一位清华老教授打官司的例子,向在座同学充分说明了这种不合理状况的存在。还引入西方英美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对比,说明了制定这些法律给社会所带来的优越之处。

 

 

 

 

 

 

 

 

 

 

 

 

 

 

 

 

 

          

学生们踊跃提问

 

确实,这么多的不合理行为太需要法律体系来给予限制和打击了。符启林教授的一席话引发大家对这方面的很多思考。许多从开始一入场的同学一直听到讲座结束,还在讲座结尾阶段频频发言,表达了同学们对这个讲座的高度兴趣及对学术的优良态度。刘志军最后说,今后学校百讲小组将为大家邀请到更多知名人士,为大家带来更多更丰富的学术活动。最后,法学院副院长袁泉博士代表我校向符启林教授赠送了纪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