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众物业管理公司对云山公寓进行了一次突击检查。检查的内容是看同学是否违规使用电热杯、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检查的方式是管理处的人员突击搜查同学们的房间,如发现内有电热杯、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就立即没收。
在此,我不准备评论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电热杯、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是否恰当。但学校的这次突击检查却似乎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瑕疵。
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宿舍管理条例》第三节第3条“学生宿舍严禁使用电热杯、电饭锅、电茶壶、电烫斗、电热棒、电炉等高功率电器,违者没收,并给予违纪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事故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使用”二字上。根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的同学在突击检查时并没有正在“使用”这些违规的电器。那么学校对这些同学的处理是否属于“有罪推定”呢?
总所周知,“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精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在刑法上适用,在社会的各种纪律处罚中同样适用。原因是该原则体现了对处罚的法定化,减少权力者、处罚者的滥用权力。同时,也保护了被处罚者的权利,防止冤假错案。从而达到维护人权的目的。“无罪推定”的具体运用在于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任何嫌疑人都不可认为是“有罪”的(包括其他违纪)。同时举证的责任也在于处罚方。也就是说被处罚方无须证明自己无罪,只须证明处罚方的证据不充分或存在可推翻该证据的瑕疵。
说回我们的例子,学校在发现同学的宿舍内存有大功率电器就假定同学曾经“使用”过。尽管我们一般人会认为这无可厚非,也是符合逻辑的。因为如果这些同学不打算使用这些电器干嘛把它放在宿舍内呢?但这无疑是把举证的责任推给了同学们,进行了“有罪推定”。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学校管理方必须举出确实的证据这些同学使用了大功率电器。正如如果一个人身上藏有大量毒品,我们也不能假定他准备销售这些毒品。而那个人也无须去证明他这些毒品不是用于销售的。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在刑法上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对那些大量持有毒品的人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当然,要去证明学生使用了那些摆放在宿舍内的电器的确难倒了我们的有关部门。但我们不应该因此而进行“有罪推定”——这明显违背法治精神的做法。我们的同学并没有违反(至少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校规,为什么要受到处罚呢?然而同时我们又不应该让我们的校规形同虚设。其实我们只需对我们的有关校规进行简单的修改便可。如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宿舍管理条例》第三节第3条修改为“学生宿舍严禁使用及存放电热杯、电饭锅、电茶壶、电烫斗、电热棒、电炉等高功率电器,违者没收,并给予违纪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事故责任。”这样一来可以免去我们对该条校规当中不合理性的质疑,又可以更有效地防止同学们在宿舍使用高功率电器;即使校规符合法治精神,又不会令校规陷入无法执行的境地,可谓一举两得。
最后,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在我们的《学生手册》中,这样的条款还是有不少的。这些条款虽然它订立时的初衷是好的,但因为其文字上的不严谨、不科学,导致在执行这些条款时出现一些违背法治精神的现象。另一方面,如严格遵守这些条款中的文字去实施,又会使这些条款失去应有的功能。这些情况的出现对于我们的迎评工作也许会带来负面的影响的。在此,笔者希望学校有关方面可以对我们现有的各种规章制度作出一次全面的检查,该废除的废除,该修改的修改。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为我们的迎评工作作出一份贡献。
(郭旭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