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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4位法学家聚首我校畅谈行政法学

文字:通讯员 戴国宁 吴爱弟 吴丹妍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10-03-31 点击数:


  本网讯 
3月28日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应松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刘莘,台湾行政法学会秘书长、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教授刘宗德以及台湾原人事行政局局长、东吴大学教授陈清秀莅临我校,与法学院师生共聚一堂,就两岸的法治进程与现实的社会法学问题进行探讨。

  讲座开始前,我校校党委书记徐真华、副校长石佑启以及法学院院长蔡镇顺、党委书记金良成与四位嘉宾进行亲切会谈,四位教授对法学院“专业+外语”的培养特色和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给予高度评价。双方还就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和东吴大学与我校法学院建立合作交流关系进行了初步商谈。


左起依次为石佑启、应松年、陈清秀、刘宗德、刘莘

  应松年对我国行政法治的进程作总体概括,“没有任何国家的政府像我国政府一样主动提出依法行政。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用10年左右的时间,经过艰苦不懈的努力,基本打造成一个法治的政府。”他强调,这充分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自觉性。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与现实中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问题,应松年指出,信息公开是阳光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关键在于落实。对于我国实现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的目标,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国家还在努力探索,积极修改《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着手制定《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不断完善行政法制,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应松年(左)、刘莘(右)阐述观点

  刘宗德则为大家揭开台湾行政法的面纱,“台湾坚持司法二元化制度,1913年的行政执行法更明确了公权力要有法律明文根据的重大决定。”对于两岸在法律上的良性竞争,他指出台湾有两点特征可供大陆参考,即强烈的地方意识与社会群体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

  陈清秀在称赞前两位教授的精辟发言后对国家赔偿方面稍作补充。他认为台湾当局已步入轨道,在行政上台湾组成了客观的审议委员会,在赔偿数额上制定了计算基准,相关公式供以计算,公民若有不服,可提民事诉讼。此外,陈清秀精讲宗教哲学对法律思维的影响。他指出,法律不外乎人情,本应“情、礼、法”兼顾,若能将中华文化精髓应用到我们所从事的事业,即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定能实现利益均衡,做到多方共赢。


陈清秀(左)、刘宗德(右)精妙解析

  刘莘则畅谈法律、道德与宗教的关联与相互作用。她从生活碎片说起,例举停车位立地锁的做法以及偶尔在坚持罪行法定原则时遇到的法律与道德相冲突。她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生活需要道德。当生活有了道德,其空间就更广阔,问题也较易解决。她还认为正教均是劝人向善的,而人性本有趋利避害之点,在趋利避害之时,自私彰显,宗教在此时便发挥作用。宗教可改人之本性,具有约束人的精神和行为的力量。刘莘总结道,法是行为规范,需辅以道德,但道德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缺少约束力,宗教的作用便显得更为重要。


讲座现场座无虚席

  在四位教授发表完自己独到的见解后,讲座进入了互动环节。有同学问到,在个案维护公平正义的成本过高之时,社会该如何权衡公平与效率。对此,应松年教授回应道,为了个案的公正,强调行政公开和行政参与,好像要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但如果因此能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提升其执法的能力,减少或避免违法与不当行为的发生,则从整体上讲不是降低了效率,而是提高了效率。总体而言,公平与效率是平衡的。当有同学问及台湾的行政力量对司法的影响时,来自台湾的两位教授通过分析陈水扁案件,认为台湾的司法是独立的,并认为立法权在一国之内是至高无上的,而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抗衡。同学们热情高涨,积极提问,教授们精彩的回答常博得掌声阵阵。


四位嘉宾与法学院部分老师合影

 

附:应松年教授 简介

  应松年,1936年11月生,浙江宁波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60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文革后在西北政法学院任教,并在当时学校领导支持下,到其余四所政法院校学习交流,并最终被司法部留在北京即在北京政法学院钻研编写(行政法),也正是这样改变他的一生.和行政法结下缘分.曾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行政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制研究所所长等职。1995年调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连续选为北京市第十届和十一届人大代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任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主要兼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副组长、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学术顾问、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 中国监察学会副会长。

  应松年教授致力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教学、研究,是我国第一批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导师,是最早的行政诉讼专业博士生导师之一。两次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参与编写我国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主编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撰写和主编《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学总论》、《国家赔偿法研究》、《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词典》、《行政法学新论》、《行政管理学》等,撰写发表《依法行政论纲》等一批论文。其中有不少是北京或全国的重点课题,所撰论著多次获校级、部级和全国的各种学术论著奖,为行政法学教材建设、为行政法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多年担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中国监察会、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等职。

  1986年起担任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副组长,参加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教育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并承担《卫生法》、《农业法》、《渔业法》等各部门行政立法的顾问、咨询工作。兼任北京、天津市政府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