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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博导解读犯罪心理学

文字:记者 邓晓丹 李钰 实习生 姜欣欣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10-10-16 点击数: 分享至:


  本网讯 10月14日下午,45周年校庆学术活动——著名教授论坛第131讲在北校财经学院水上报告厅开讲。中国心理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社会心理学会理事长、《心理学报》编委、南开大学心理学系博士生导师乐国安就“对犯罪原因的心理学分析”这一主题向广大师生介绍犯罪心理学的多项理论。我校副校长顾也力,人事处副处长谢文新,商英学院副院长郭桂杭、朱文忠出席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顾也力致辞欢迎乐国安的到来,并送上庆祝广外45周年校庆纪念品。


赠送45周年校庆纪念品

    乐国安用早期有关犯罪心理学的思想结合自己的整合研究,深入浅出地讲述了犯罪的心理原因,并对古今中外各种著名观点如数家珍、信手拈来,引起观众的热烈反响,现场气氛十分活跃。

生来是罪犯?——天生犯罪论

    乐国安介绍到,在古代,对于犯罪原因的解释虽然没有系统的解说,但很多先哲都或多或少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孟子就说过:“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他认为经济状况对犯罪有重要影响。而苏格拉底则语出惊人:“凡面黑者,大都为恶的倾向”。这是颅相说的极端说法。颅相说是天生犯罪论的一种。犯罪学之父——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不是个体的自由意志,而是由于罪犯的遗传缺陷导致他们是天生的越轨者。这些低劣的、野性的遗传特征表现为大额头、宽脸庞、小眼睛、毛发浓密等等。


乐国安讲解天生犯罪论

    随着遗传学的发展,有研究表明男性施暴者多具有两个Y染色体。乐国安表示,这类学说尽管并不绝对坚持天生犯罪的立场,但却都强调遗传因素在犯罪中的决定作用。

外因是主导?——种种刺激论

    与强调内部因素的天生犯罪论相对,有一类犯罪原因学说强调外部因素的决定作用。如模仿论认为犯罪是施暴者通过观察犯罪进行模仿的结果。挫折——侵犯论则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时因为个体遭受到挫折而寻找发泄口。这种学说也解释了最近频发的残忍的幼儿园、小学凶杀案。


与犯罪有关的诸多因素

    另一种论述是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乐国安指出,人的一生中,其实有百分之九十的想法都是被压抑的。但每个人都需要有限度的发泄自己,因此,区分“好人”和“坏人”的标准就是人对于自己外显行为的控制力,能否压抑住不符合社会要求的冲动。乐国安还举了如“五九现象”(很多高官在退休前犯罪)的例子来进一步阐释精神分析理论。

    而操作强化论却认为任何行为都是在环境中操作强化的结果。乐国安讲到,其实人类的行为和动物的行为都是一样的,狗熊为了能吃到食物所以去表演节目,去投篮,因为有食物的强化作用它才会继续表演。而在我们学习的时候也是因为有更好的工作作为一个强化目标,我们才会不断努力学习。所以要巩固某种现象,就需要强化,反之要遏制犯罪,就要对此现象进行负面强化——惩罚。

内外因相互作用——“聚合作用论”

    乐国安认为,以往的犯罪原因解释往往太片面,难以独立解释清楚犯罪的原因,于是他提出自己整合的“聚合作用论”的观点。他指出,社会环境条件、个体心理、个体行为会相互作用。当犯罪动机、特定的外部社会条件、不正确的内心价值观与特定的性格特点相结合时,犯罪出现的几率会很大,一个单独的条件往往比较难构成实际的犯罪。


乐国安热情解答听众的疑问

    在提问环节,乐国安热情地回答了同学们关于如何从微观上识别犯罪倾向以及刺激反映论与学习外语的关系等问题,讲座在热烈的讨论氛围中圆满结束。

 

附:乐国安简介:

    乐国安,中国心理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社会心理学会理事长,《心理学报》编委,南开大学心理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1968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心理学专业,1981年毕业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心理学硕士学位。198110月至19851月在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19852月至198511月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任。198512月至今在南开大学任教,1996年分别被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和南开大学遴选为博士生导师。乐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心理学,主要研究领域为心理学理论、应用社会心理学。乐教授研究成果颇丰,多次获得国家以及天津市的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