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被人们称作旅游黄金周,很多同学都利用这难得的机会外出,增长见识,开阔视野,放松心情。然而,对于即将毕业的学生来说,“五一”劳动节——劳动者的节日却有着更不一样的意义。因为他们即将走上工作岗位,即将成为一名劳动者。
对于社会经验不足的毕业生来说,劳动合同的签订无疑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随着每年毕业生的不断增加,有关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加。据我国劳动部门和有关专家提醒,对于急于求职的毕业生来说,在求职过程中应该警惕六类劳动合同“陷阱”:
一是“单方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处处是“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条款,无视乙方即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面对这样的合同,劳动者应当谨慎签约。
二是“押金合同”——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以种种名目向劳动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如果合同期内劳动者离职,这笔钱肯定要不回来。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三是“幕后合同”——一些民营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甚至有些合同条款与法规相抵触。劳动者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而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四是“性命合同”——一些提供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并提出“工伤自己负责”等条款。劳动者如果签下这类协议,无疑是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
五是“包身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3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并以扣下劳动者人事档案相要挟。劳动部门提醒,非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受这类合同的制约。
六是“备份合同”——为了逃避劳动部门的检查,个别用人单位私下准备了至少2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但实际上并未按此执行,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将自己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收藏好,作为以后维权的依据。
另外,关于试用期是否应签订劳动合同也是毕业生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说明,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时间上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部分。无论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受同一个劳动合同的约束,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即使试用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那么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毕业生求职是其人生道路上重要的一步,毕业生应该提高自身相关的法律常识,签订好劳动合同,这样才能充分地开展自己的人生计划,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