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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聚焦)深圳城市化中“出嫁女”、“招郎女”的权益保障问题

文字:朱颖玉 图片: 编辑: 发布时间:2004-07-31 点击数: 分享至:

  

     笔者在“三下乡”期间了解到,城市化是龙岗区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趋势。在城市化进程中,要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公司,涉及到“出嫁女”、“招郎女”权益保障问题。

     在龙岗区,“出嫁女”、“招郎女”主要是指以下三类妇女:一是嫁给城市居民、军人和香港地区的居民,户口不能迁出的妇女;二是眷恋当地富裕的生活条件,婚后未将户口迁出的妇女;三是纯女户家庭女儿婚后为照顾父母留在本村,招郎的妇女。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村民分红收入的不断增长,“出嫁女”、“招郎女”问题一度成为群众上访的热点、难点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干部群众关系和社会稳定。随着区城市化的逐步推进,“出嫁女”、“招郎女”权益保护呈现出新的情况,已经成为必须加以认真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

 


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匾

      对于改问题反映热烈的主要原因在于:依据新颁布的《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城市化人员必须是已经享受股份分红的居民,这样势必造成未享受股份分红的“出嫁女”、“招郎女”的配偶以及子女不能与其他居民一样在城市化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宅基地分配,从而引发出新的社会问题。

     而龙岗区近期出台的《关于我区城市化进程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试行办法》,为切实保障“出嫁女”、“招郎女”权益提供了政策依据,根据我们对有关方面情况的了解和对村民的访问,结合有关人士的建议,我们总结了几点建议:对历史遗留未解决股份分红的“出嫁女”、“招郎女”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在本村,履行村民义务的,按照《试行办法》规定配置股权。“出嫁女”、“招郎女”本人以及配偶和子女,户口在本村,履行村民义务的,与同期入户的男娶家庭成员一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大宣传力度,把政策规定交给广大群众,用政策规定引导群众、武装群众,从而使“出嫁女”、“招郎女”权益保障真正落到实处。